中新網2月17日電 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消息,日前,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印發《中央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意見》要求,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或費用報銷的范圍、標準或額度,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意見》指出,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或費用報銷的范圍、標準或額度。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交通補貼的標準、發放范圍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辦發〔2014〕4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意見》提出,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對參改人員實行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辦法,個別特定崗位確需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應從嚴從緊核定并報本單位所屬的主管部門批準。
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費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區、同級別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
《意見》明確,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嚴格按規定控制報銷或發放人員范圍,避免普遍發放交通補貼或允許限額報銷的福利化改革傾向。建立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總額度和公務交通補貼總數與所在單位規模增長相匹配的動態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