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強化法治政府建設。《條例》共7章44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總體要求。規定行政執法監督是統籌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強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遵循規范與指導并重、預防與糾錯并重、監督與保障并重原則,督促糾治行政執法問題、提升行政執法質效。
二是明確監督范圍。規定對行政執法機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行政執法工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行政執法各項制度,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等進行監督。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資格管理。強化對是否存在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以及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等行為的監督。
三是完善監督方式。規定綜合運用日常監督、重點監督、專項監督等方式開展監督。明確采取掛牌督辦、提級監督等方式,對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執法突出問題進行重點監督。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對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特定領域、特定問題開展專項監督。
四是規范監督處理。規定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根據不同情形采取制發行政執法監督督辦函、意見書或者決定書等方式督促糾正。明確加強與監察監督貫通協同,與政府督查、行政復議等建立健全溝通和信息共享機制。明確將行政執法監督結果作為法治政府建設成效評價重要內容。
五是健全保障措施。明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規定國務院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督促加強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全國行政執法監督信息一體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