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鳳法院龍駒法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促使昔日的好友握手言和,達成了和解協議,贏得了當地群眾的廣泛贊譽,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劉某與姚某系朋友關系,2014年3月2日上午,二人駕駛劉某的五菱宏光商務車一同外出辦事,中午在當地用餐時飲酒,當日下午返回劉某家后再次飲酒,后因姚某有急事需外出,借用劉某的車輛單獨駕駛,在離開不久即發生側翻,致整車損壞。
后雙方就車輛損失經協商達成由姚某分三次賠償劉某60000元的協議,但事后姚某卻以劉某在其喝酒的情況下未及時提醒,責任應由雙方共擔為由反悔,雙方就此翻臉,多年的友誼就此破裂。
后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姚某按照協議約定賠償車輛損失6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在了解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耐心細致的給雙方當事人做思想工作,講解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并對姚某的酒駕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同時指出,劉某在明知姚某飲酒后仍將車輛借給其駕駛,亦有一定過錯。
通過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姚某一次性賠償劉某車輛損失27000元,受損車輛仍歸劉某所有。協議達成后姚某當即將車輛損失予以兌現,真誠的給劉某道歉,這對昔日的好朋友再次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