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峰(化名)可能不會想到,銷售一輛電動車給外地熟人,竟為自己帶來了比車價高數倍的罰款。
昨日,四川省工商局公布了“紅盾春雷行動2015”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四川鋒冉商貿有限公司“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車”一案,頗為引人關注。
今年1月1日以來,《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在成都開始實施,至今已有近半年。在《條例》的規定下,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被納入了《成都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而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禁止在成都市銷售和登記。
記者從成都市工商局了解到,截至今年5月,成都市共立案調查違規銷售超標超限、未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行為11件。鋒冉商貿公司的案件就是其中一例。
吳峰雖只將違規車銷售給了一位甘孜州的客人,仍未能免于嚴懲。
收銀條成證據 銷到異地仍被罰
根據《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禁止在成都市銷售和登記”。辦理鋒冉商貿公司一案的武侯區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吳峰將車買給了甘孜的熟人,仍不能改變“在成都市銷售”的事實,違規是無疑的。
時間退回到4個月以前,1月份,《條例》剛剛實施不久。銷售“綠源牌電動車”的四川鋒冉商貿有限公司有一批電動車不在《目錄》之中,那是2014年9月前進的貨,共191輛。但自1月1日《條例》實施起,這批車子就被吳峰確定為非賣品,打算返回廠家。
1月19日,武侯工商局前去八益電動自行車市場突擊檢查時,該店的這批“非賣品”已經被吳峰封存,車內還都貼上了“不是銷售產品”的提示。店內的墻上也貼了新法規出臺的各種通告。
然而,收銀臺一張不起眼的銷售單卻引起了執法人員的注意。這是1月12日的銷售單據,雖然銷售數量僅為“1”輛,其型號“MG2-B4820-G1”卻是未納入《目錄》的型號。
貨臨近退回,卻銷售出去一輛,明知新《條例》實施的吳峰何必觸這條線?
原來,買家是為熟人,還是一位來自甘孜州的外地人,而非銷到成都本市。但交易行為在成都市發生,四川鋒冉商貿有限公司還是被認定違規。
11起違規銷售超標電動車案件被查
這輛未納入《目錄》的電動車售價是3400元,而吳峰卻被處以10000元的罰款。據武侯區工商局該負責人介紹,這是根據《條例》規定,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電動車,根據情節處以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因為做出的處罰。吳峰的罰款幾乎是貨值的三倍,也就幾乎是罰款的上限。雖“僅售一輛”、“售到外地”,但仍是以臨近最高標準的處罰進行罰款。
其實,自成都出臺《條例》后,市工商局對電動自行車的治理一直處于嚴打狀態。截至5月,成都市工商局共立案調查違規銷售超標超限、未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行為11件。除此外,市工商局還檢查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和個體戶4373戶(次),電動自行車市場14個(次),集中整治電動自行車重點銷售區域300個(次),取締無照經營行為25起,受理消費者咨詢投訴共計598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0.655萬元。成都商報記者 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