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于停放狀態的客車無故被撞,經有關部門鑒定無責??蛙囁腥撕推渌侗5谋kU公司卻被告上法庭。近日,陽谷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客車所投保保險公司以“無責免賠”為由拒賠,法院以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機動車有責或無責,保險公司都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3月6日,被告張某駕駛轎車與王某騎的電動三輪車、李某騎的自行車、趙某停放的客車相撞,致車輛損壞、護欄損壞,王某、電動三輪車乘車人何某和李某受傷。3月26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陽谷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通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何某傷后,在陽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3天,醫療費支出4111元,張某為其墊付8769元;王某在該醫院住院治療14天,醫療費支出5901元,張某為其墊付7564元。
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未能達成一致。王某等人將張某及其所投保的長安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訴訟期間,原告王某等人向法院提起申請,要求追加趙某、浙商保險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并要求二被告在客車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查明張某和趙某車輛都在保險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明確了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無論機動車有責或無責,保險公司都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因被告張某應承擔的部分并未超過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故被告張某對原告王某等人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趙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故對原告王某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長安保險公司和被告浙商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等人39446.52元;被告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等人3944.66元。(記者 孟凡蕭 通訊員 王希玉 李彬 馬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