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從正規渠道采購到臺灣森田藥妝面膜后,放到網上售賣,而獲得該產品獨家網售許可授權的企業,以侵犯商標權起訴到浦東法院。自貿區法庭近日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原告是上海喬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是廣東壹號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和紐海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廣東壹號大藥房從青島一公司采購臺灣森田藥妝有限公司生產的森田藥妝面膜,在1號店銷售,而喬杉公司之前已獲該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網絡銷售的獨占許可銷售權。
喬杉公司認為,廣東壹號大藥房未經許可銷售侵犯其商標權的產品,1號店經催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權,構成共同侵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連帶賠償12.8萬元。
廣東壹號大藥房認為,森田藥妝面膜是合法采購而來,有完整授權鏈,雖沒取得商標許可使用權,但擁有經銷權,且在授權期滿后,已停售相關產品。
法院認為,從壹號大藥房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能認定所售森田藥妝面膜是假冒產品,根據“商標權一次用盡原則”及《商標法》相關法條,法院駁回了喬杉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什么是“商標權利一次用盡”?
本案審判長孫黎告訴記者,所謂“商標權利一次用盡”原則,即對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它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在購買后,無需經商標權人許可,就可將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給公眾。換句話說,商標權人只有一次控制特定商品的權利,如法律允許商標權人對特定商品無數次的控制權,顯然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和價格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