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見習記者周宵鵬 近日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河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修訂草案)》增設專門條款約束和監督日常生活中的價格不規范行為。其中明確規定,執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經營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不得高于或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
現行《河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已施行26年,雖已經過兩次修改,但目前來看,有的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有的內容帶有計劃經濟色彩;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哄抬價格等問題比較突出,而原條例沒有將此作為規范重點,需要作出較大修改。
針對停車亂收費以及其他公眾服務性項目收費不規范的問題,修訂草案規定,經營者有權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和政府指導價規定幅度內的價格,但不得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建議增加對相關規定制定法律責任,增強約束性和規范性。
審議中,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建議增加電子商務價格監管內容。網絡交易近年來發展迅速,河北省去年網購數額達1029億元,占社會商品消費品零售總額的8.8%。在方便消費、促進消費的同時,也出現了虛高原價、有價無貨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電商作為新的業態、新的商業方式,傳統的監管方式已經不完全適用。在國家立法尚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可以有所探索、嘗試,發揮對國家立法的補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