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4月30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銀監會30日表示,近日銀監會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修訂征求意見稿,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行為,適應經濟新常態下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辦法》的修訂既是適應當前銀行業監管執法體制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需要,也是著力解決行政處罰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困難,提高銀監會系統依法監管能力的需要。
對此,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新欣亦表贊同。陳新欣指出,此次修改更多地是增加了程序性的規定,確保行政執法的過程更加公開、透明、規范,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給予當事人更好的保護,是銀監會加強自我革命、自我約束行政權力的體現。
據悉,此次修訂對《辦法》的框架結構和內容進行了較大調整與修改,由原來的7章49條增加到11章97條,主要修改內容集中體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調整行政處罰職責分工,優化處罰流程,建立“調查、審理、決定”相分離的新型行政處罰工作機制。規定監督檢查部門負責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組織聽證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
二是加大處罰懲戒力度,強調行政處罰“雙處”原則,不混淆紀律處分和行政處罰,明確規定對金融機構進行處罰時,要查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三是嚴格立案程序,完善行政處罰立案監督管理制度。明確立案標準和立案責任、建立不立案說明理由制度,加強對立案環節的監督與約束,防止處罰立案隨意性,從源頭上規范和推進行政處罰工作。
四是細化調查取證規定,強化程序和證據意識。為提高行政處罰質量,避免調查程序和證據瑕疵,保護處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降低法律風險,修訂后的《辦法》對調查和取證環節做了全面、細致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五是加強決策民主化,建立行政處罰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處罰案件制度。規定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明確規定行政處罰委員會職責、議事規則、工作程序和決策機制,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六是提高處罰工作效率,嚴格工作時限要求,構建證據承認和轉化制度。規定處罰各環節的工作時限,要求執法人員依法及時履責。同時,為提高執法效率、避免重復取證,修訂后的《辦法》確認了執法證據轉化承認制度,規定其他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證據,經審查認定真實合法的,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七是公開透明、警示告誡,建立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制度。明確要求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公開,規定了信息公開的范圍與方式,提高處罰工作透明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