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包裝上明明寫著“免費健康熱線”,一消費者購買后卻發現該熱線收取市話費,與標注不符,為此起訴要求銷售商退一賠一。日前,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銷售商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未盡到嚴格審查義務,判決支持原告訴求,由被告某藥房退還原告貨款99元,并賠償99元。
市民董某于2014年2月18日在某藥房二十一店處花99元買了1瓶“鈣爾奇碳酸鈣D3咀嚼片(Ⅱ)”,該產品外包裝上標有“免費健康熱線400-920-0877”字樣。董某稱,其經查詢了解到,“免費健康熱線400-920-0877”并不是免費電話,而需自付市話費。董某認為,這種行為屬于一種引人混淆的虛假宣傳,遂舉報。工商部門經核實,認定該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所列行為,故責令藥品生產商某制藥公司停止上述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8萬元。隨后,董某又訴至法院,要求上述產品銷售商某藥房二十一店退還其貨款99元,并依法賠償99元;由某藥房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根據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原告從被告處購買商品并支付價款,雙方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被告二十一店作為商品、藥品的經營者,在進行銷售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為原告提供質量合格、安全的商品,不得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否則,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承擔退貨和賠償義務。由于被告二十一店出售給原告的鈣爾奇碳酸鈣D3咀嚼片(Ⅱ)的產品外包裝上將實際撥打過程中需要支付市話資費的400-920-0877號碼標注為免費熱線,經原告舉報后,被工商部門認定為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舉的具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二被告作為經營者均未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貨款99元并賠償99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二十一店是被告某藥房的分支機構,依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由被告某藥房承擔相應責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律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