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近日聯合發布的《京津冀協同發展產業轉移對接企業稅收收入分享辦法》明確,納入地區間分享范圍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三稅地方分成部分。
從企業范圍看,《辦法》指出,由遷出地區政府主導、符合遷入地區產業布局條件、且遷出前三年內年均繳納“三稅”大于或等于2000萬元的企業,納入分享范圍。具體企業名單,由遷入地區、遷出地區省級政府分別統計、共同確認。屬于市場行為的自由遷移企業,不納入分享范圍。
《辦法》提出,以遷出地區分享“三稅”達到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三稅”總和為上限,達到分享上限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一是遷出企業完成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并達產后三年內繳納的“三稅”,由遷入地區和遷出地區按50%:50%比例分享。二是若三年仍未達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長兩年,此后遷出地區不再分享,由中央財政一次性給予遷出地區適當補助。
《辦法》強調,各地不得為吸引企業遷入,對轄區內各類區域、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人員)等制定或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財稅優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損壞國家整體利益。記者 倪銘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