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7月2日電 (記者 劉辰瑤)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日前聯合公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2日接受中新社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文件將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進一步規范國企改革中企業重組和混合所有制發展的相關事宜。
據了解,上述文件由兩部委聯合起草,經國務院批準,6月24日起開始生效,7月1日全文發布于部委官網。《辦法》包括總則、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67條,對國家出資企業產權轉讓、增資、資產轉讓等國有資產交易行為作出詳細規定。
“《辦法》為國企改革從設計階段到施工階段提供了有力保障,為國資流失劃定了底線。”李錦告訴記者,在國資委、財政部2006年出臺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該辦法增加了企業增資和資產轉讓的相關內容,更加適合當前中國國有產流失嚴重的背景。
《辦法》規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增資行為,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關于企業資產轉讓,《辦法》明確,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值得注意的是,該辦法還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范圍進行了限定。其中要求,對于政府部門等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且為第一大股東的企業,需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進行重大資產轉讓行為。
李錦認為,上述限定辦法將一定程度上規范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增資的程序,但在監管和批準問題上的“收緊”也會挫傷參與混合所有制民資企業的積極性,他呼吁針對混合所有制發展的相關體制盡快出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