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許潤龍濫用職權、受賄案。當地15名全國及省、市人民代表和政協委員旁聽了庭審。
檢察機關指控稱,2010年下半年,江西萬通集團法人代表方華借用浙江登峰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資質參與吉蓮高速項目招標,方華擔心借用的公司通不過資格預審,便找到許潤龍出面打招呼,幫其通過資格預審。許潤龍明知方華借用其他公司資質參與吉蓮高速項目投標,不符合規定,仍應方華的請求出面打招呼,幫助其通過資格預審,使得浙江登峰公司中標吉蓮高速BP1標段。施工過程中,方華的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項目辦責令停工并擬要求全面返工。為此,方華請求許潤龍在確定具體處置意見時給予關照,減少損失。當項目辦和專家論證會兩次提出將全面返工的處置意見向許潤龍匯報時,許潤龍以工期緊、任務重為由要求項目辦和專家慎重考慮,最后確定了部分返工和補強相結合的方案,并按該方案進行處置。2012年12月25日,吉蓮高速BP1標段通過交工驗收并通車。2013年8月23日,經江西省齊助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司法鑒定所鑒定,BP1標段下基層、中基層存有厚度離散型大、結構松散、密實性差等缺陷,對道路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壽命有負面影響并會增加道路的維修、保養開支,對缺陷進行返工造價為2460余萬元。
此外,公訴機關還指控被告人許潤龍利用擔任江西省交通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設、工程招標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方華等17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797.136207萬元和美元0.3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潤龍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應該數罪并罰。
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許潤龍就起訴書指控的濫用職權罪和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進行了陳述和辯解。法庭圍繞庭前會議中被告人許潤龍對起訴書的指控有異議的事實及其當庭提出的兩起受賄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人和辯護人分別訊(詢)問被告人,公訴人當庭宣讀了被告人在偵查機關所作的部分供述和部分證人證言,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法庭同時引導控辯雙方就此展開辯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
該案未當庭宣判。
(羅彩萍 甘國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