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手中審批拆遷補償的權力,騙取巨額拆遷補償款,伙同他人瓜分,自己吞下101萬元,致使公共財產損失達902萬元。近日,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對葉飛國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半,并處沒收財產11萬元。
現年33歲的葉飛國自2005年4月起進入廣州東進新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進公司”),在拆遷部負責拆遷管理工作。2011年5月26日,廣州市開發區征用土地辦公室委托東進公司負責奧林項目及其周邊涉及長平村土地的征地、收地等相關工作。時任拆遷部業務主管的葉飛國在涉及長平村土地的征收過程中,負責摸查動遷、協商談判、資料審核上報、進度跟進、補償安置等相關現場動遷事宜。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4月至11月期間,葉飛國利用負責長平村土地征收現場動遷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張振雄、張錦明、張志輝等人,在測量過程中將不屬于任何一家種植場的12畝土地劃入廣州市蘿崗區金興種植場和誠鋒種植場,葉飛國在審核上述種植場的苗圃遷移補償材料時予以確認,從而騙取蘿崗區政府的苗木遷移補償費75萬元,葉飛國將錢款用于購買房屋。
起訴書顯示,同一時期,葉飛國還伙同鐘偉明,在測量過程中將不屬于任何一家種植場的一塊土地劃入廣州市明暉園藝場,利用同樣方式騙取區政府的苗木遷移補償費29萬元,并據為己有。蘿崗區法院審理查明,在此期間明暉園藝場負責人鐘偉明賄送給葉飛國26萬元。
法院綜合認定葉飛國貪污金額為83萬元,受賄金額為18萬元。案發后,葉飛國家屬已將贓款101萬元全部上繳。
此外,葉飛國還被指控涉嫌濫用職權罪。經法院查明,2012年期間,被告人在組織測量種植面積和審核種植場拆遷補償材料時,明知廣州市蘿崗區金興種植場和誠鋒種植場分別存在約10畝和140余畝虛假掛靠的土地,仍違反規定予以確認并且上報領導審批,致使政府多支付了苗木遷移補償款902萬元,造成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蘿崗法院一審判決葉飛國犯貪污罪、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半,并處沒收財產11萬元。
宣判后,葉飛國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自己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萬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