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對一些社會名人、地方官員的醉駕案例,一視同仁地嚴格執法,公正判決,讓公眾對法律的公平、公正、權威和尊嚴產生極大的信任,從而推動整個社會風氣的良性發展
公安部近日公布“大數據”,自2011年“醉駕入刑”實施后,全國因酒駕、醉駕導致交通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較法律實施前分別下降25%和39.3%,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據統計,三年來公安機關平均每年出動警力2000余萬人次,警車1200萬輛次,年均檢查車輛、實施唾液或者呼氣檢測近1億人次,累計查處酒駕127.3萬余起,醉駕22.2萬余起。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國家公職人員酒駕并抄告紀檢監察部門1400余人,以實際行動破除人情、金錢、關系的“潛規則”。此外,公安機關依靠各部門推動建立酒駕醉駕保險費率浮動、單位管理責任倒查等制度,初步形成了綜合治理酒駕長效機制,同時在節假日及重大活動期間部署集中整治。
如果說上面的數字僅僅體現出“醉駕入刑”對生命財產的拯救,對惡意違法的嚴懲以及對社會平安的護衛,那么實際上,“醉駕入刑”所帶來的法治紅利遠遠不限于上面這些數字。
一是“醉駕入刑”很好地貼合依法治國的治理思路,針對社會管理難點、焦點,積極采納民意,通過立法從源頭上點穴入針。在立法階段,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民主立法的優勢,吸納民意、民智,用民主保障修法的科學。
中國汽車社會發展的特點就是爆發式增長,這種中國速度造成法律往往滯后于現實治理需求。四中全會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要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下一階段,針對電動自行車等交通管理難點,完全可以借鑒從立法源頭抓起、改起的思路。
二是在法律執行層面,真正做到嚴格司法,絕不枉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針對一些社會名人、地方官員的醉駕案例,能夠一視同仁地嚴格執法,公正判決,讓公眾對法律的公平、公正、權威和尊嚴產生極大的信任,從而推動整個社會風氣的良性發展。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更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基石。下一階段,應當繼續嚴格執法,決不能讓“醉駕入刑”取得的法治紅利被少數特權案例毀掉。
例如,今年8月12日,在上海經商的張裕明因醉駕被松江公安分局立案偵查。因張系福建省周寧縣人大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根據相關規定,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向福建省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函,提請批準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但出人意料的是,雖然周寧縣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也認為張裕明確實涉嫌危險駕駛罪,但在相關議案表決中,卻因贊成票未過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半數,議案未獲通過。這一案例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就是因為這名縣人大代表的醉駕違法行為與其履職言行沒有任何關系,在這種背景下,網民會圍觀法治是否公正,一碗水是否真端平了。一個醉駕個案不經意間成為法治中國公正成色的試金石。
三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有機互動。在“醉駕入刑”前后,通過大量的媒體引導,在社會上徹底形成了醉駕、酒駕害人害己,是社會公害的輿論氛圍和道德評判體系。常言道邪不壓正,在社會層面樹立起醉駕、酒駕可恥的道德評判體系,對依法嚴懲醉駕、酒駕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下一階段,應繼續按照四中全會精神,在交通管理領域大力加強這兩者的有機互動,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公安部數據顯示,2014年11月,我國機動車駕駛人數量突破3億人,其中汽車駕駛人2.44億人,民用機動車保有量已達2.64億輛,其中汽車1.54億輛;駕駛人數量位居世界第一,汽車數量僅次于美國居第二位。從發達國家發展歷程看,駕駛人達到人口總量的70%時才進入相對穩定期,按照此標準,我國駕駛人還將長時間保持快速增長,未來駕駛人交通安全水平的好壞與否會直接影響到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的整體形勢。
因此,依法嚴懲醉駕、酒駕對保障中國汽車社會平安運轉意義重大。應當把整治醉駕、酒駕當成“十年工程”、“民心工程”,毫不松懈地抓下去,成為法治中國的一個成功樣本。(文/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