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上午,江西首例非法中介外籍新娘案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進行宣判,被告人楊某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萬元;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撤銷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黃某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3萬元;追繳被告人楊某某、黃某某的違法所得26.234萬元,上繳國庫。
2013年8月以來,被告人楊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柬埔寨籍公民PHO LANG(基本情況不詳)等人,組織柬埔寨籍女子以旅游為事由在中國駐柬埔寨大使館騙取L類簽證入境中國與中國籍男子相親結婚。柬埔寨一方負責在柬埔寨物色想嫁到中國的柬埔寨籍女子,為她們辦理護照、簽證等相關的入境手續、將她們送上飛往中國的飛機;被告人楊某某則負責到機場接進入中國境內的柬埔寨籍女子,尋找有意要娶柬埔寨女子為妻的中國未婚男子,組織中國未婚男子與入境的柬埔寨女子相親會面,并在雙方達成結婚意愿后,幫忙辦理結婚證。事成后,被告人楊某某向男方收取每人5.5萬元至9萬元不等的費用。而后被告人楊某某通過匯款方式按約定支付給柬埔寨一方所需費用。
2013年9月6日,被告人楊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在廣州白云機場將一名叫VOEUN SOKNY(中文音譯吳恩·松麗)的柬埔寨籍女子接至福建省,組織中國未婚男子與其相親,并成功將其介紹給被告人黃某某的兒子黃立勇,辦理了結婚證,被告人楊某某收取被告人黃某某7.5萬元的介紹費。
2013年12月,被告人黃某某了解到江西省宜春當地有很多未婚男子想娶外國姑娘為妻,便與被告人楊某某商量,由被告人黃某某負責在宜春尋找愿意娶柬埔寨女子為妻的中國男子,楊某某則按照前述方式將柬埔寨籍女子帶到宜春相親。被告人楊某某每次把柬埔寨籍女子帶到宜春都將其安排在被告人黃某某家吃住。待其與中國籍未婚男子見面相親達成結婚意愿后,男方按與被告人楊某某、黃某某談好的價格支付介紹費,之后被告人楊某某幫忙為他們辦理結婚證。
2014年1月17日,通過上述方式,被告人楊某某、黃某某非法組織6名柬埔寨籍女子進入中國境內,與宜春當地男子見面相親,且均已辦理結婚登記。被告人楊某某、黃某某共收取介紹費40余萬元,除辦理相關手續及匯給柬埔寨一方所需費用外,被告人楊某某分得3萬元,被告人黃某某分得2萬元。
2014年3月17日,通過上述方式,被告人楊某某、黃某某非法組織4名柬埔寨籍女子進入中國境內,與宜春當地男子見面相親,且均已達成結婚意向。被告人楊某某、黃某某共收取介紹費20余萬元。2014年4月2日被告人楊某某準備帶他們前去辦理結婚證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黃某某處扣繳現金7.21萬元,從被告人楊某某處扣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銀行卡二張,卡內金額共計19.024萬元,從被告人楊某某處還扣繳境外匯款申請書、個人購匯業務申請書、個人結算賬戶開戶記錄及變更申請書各、銀行轉款業務手續費收據、外幣通用憑證等材料。
綜上,被告人楊某某伙同境外人員非法組織進入中國境內的柬埔寨籍婦女達11名,非法收取介紹費7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黃某某參與非法組織進入中國境內的柬埔寨籍婦女達10名。(劉萬春 祖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