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為了提高私益訴訟的審判效率,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司法解釋允許私益訴訟原告“搭便車”,即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判決的認定有利于私益訴訟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訴訟中主張適用。而被告主張直接適用對其有利的認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有效銜接環境司法和環境行政執法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后,應當在十日內通報對被告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據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介紹,環保部門收到法院通報后,將及時對訴訟涉及的問題開展調查,查明被告有沒有行政違法,或者是否存在行政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并依法進行處理。
三部門下發的通知中還規定,法院在訴訟中向環保部門調取涉及被告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環保部門應及時提交。
別濤說,既然是民事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和被告有可能達成和解協議。“為了保證這個協議不損害公共利益,環保部門可以按程序對協議內容提出意見,法院將依法進行審查和處理。”
“針對公益訴訟案件判決作出的受到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的修復,關于修復的過程以及修復的結果,司法解釋也規定了環保部門參與的機制。”別濤表示,“生態環境修復涉及較強的專業性,環保部門具備這樣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