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禍不單行,好端端地走在路上,卻冷不丁遇到有人跳樓自殺;更不幸的是,自殺的人落下來時正好砸中行人。遇到這樣的事,您該怎么辦?家在漢中的邢大媽就遇到了這樣的蹊蹺事,因為被自殺者砸中而導致傷殘,無奈的她不得不選擇通過法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權益。那么,邢大媽能為自己討回一個公道嗎?
現年56歲的邢春蘭,目前在漢中市區打短工。她遇到了一起“從天而降”的災難,這造成了她的終身傷殘。
邢春蘭:“我說我雖然出了院,腿站也站不成,腦殼一天暈得。”
2013年6月11號晚上8點40分左右,在漢中市聚春園小區一戶人家當保姆的邢大媽去院子里扔垃圾,突然被一件從天而降的“東西”砸得不省人事。
邢春蘭:“走到這兒,啪的一下就把我打倒了,我也就糊里糊涂的倒下去。”
原來,砸中邢大媽的不是什么物體,而是一位跳樓自殺者。事后,從小區的監控錄像上可以看到,跳樓者是當天晚上7點59分進的小區,但由于角度有限,監控并沒有拍到跳樓者跳樓的那一瞬間,只能夠看到晚上8點40分左右,一些居民可能聽到響聲,跑過來圍觀,由此推斷出跳樓悲劇就在那一刻發生,而邢大媽也就是在那個時間點被砸中。后經警方調查,死者名叫張成剛,是四川邛崍人。至于張成剛為什么要跳樓自殺,警方一直沒有準確答案,而張成剛的家人甚至不知道他為什么要從四川來到漢中。
醒來后,邢大媽發現自己躺在了醫院,經過八天的住院治療,她才脫離了危險。這時候,她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住院看病期間,邢大媽總共花費一萬多元,由于生活貧窮,這筆費用她根本無力承受。
記者了解到,邢大媽是漢中市漢臺區武鄉鎮人。四、五年前,她的女兒和丈夫因病先后去世,給她留下八九萬元的外債,為了償還欠債,她便和兒子遠赴新疆打工,兩年前,邢大媽才回到老家漢中老家,主要靠給人當保姆掙錢補貼家用。由于負擔不了這一萬多元的醫療費,一位親戚便給她墊付了看病的費用,即便在這種情況下,邢大媽最初也沒想著起訴跳樓者。
邢春蘭:“因為跳樓者家里死了一個人,人覺得也都悲傷,我也就心里想著不起訴他。”
讓邢大媽的態度發生轉變的是出院三個月后做出的司法鑒定,她被鑒定為多處脊椎發生骨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八級傷殘。好端端的一個人落下了終身殘疾,邢大媽覺得自己不能就這樣輕易算了,便聯系到跳樓自殺者張成剛的父親要求給予一定的賠償,卻被告知張成剛生前沒有財產,無法進行賠償。無奈之下,邢大媽只好申請了法律援助,并于2013年10月28號以“健康權糾紛”的名義向漢臺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將死者張成剛的父母、妻子、兩位兒女共計五人,以及出事小區的物業公司列為被告,要求兩組被告共同承擔她被砸傷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費用總計17.8萬元。
邢大媽代理律師景蘭江:“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如果一個人死亡了,那么他的主體在民法上就消滅了。那么,他的權利義務的承受就由繼承人來承受。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那么他就在遺產范圍內負責清償債務。”
那么,原告邢大媽為什么又要將小區的物業公司列為本案的第二被告呢?
邢大媽代理律師景蘭江:“因為物業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由于被告方張成剛的父母、妻子及兩個兒女均表示自己家庭困難,不能來到漢中出庭,最后,經過申請法律援助,漢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閆奕作為他們五人的共同代理人出庭。庭審中,針對原告方邢春蘭的訴求,張成剛的家人及其代理人認為,張成剛死后沒有遺產可供繼承,因此他們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他們認為,原告方邢春蘭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漢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閆奕:“當時在案件發生的時候,邢春蘭能夠上到花壇的人行道上來行走的話,有可能是會避免悲劇的。”
而另一被告聚春園小區物業公司認為,自己在本案中既不是直接侵權人,又不是間接侵權人,讓物業公司來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物業公司代理人屈發亮:“物業公司不是侵權責任人。根據法律規定,誰侵權誰承擔法律責任。這個案子的侵權人是張成剛,張成剛在自殺跳樓的過程中砸傷的邢春蘭,所以他是直接侵權責任人。”
2014年5月18號,漢臺區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成剛系砸傷邢春蘭的直接侵權人,由于張成剛已經死亡,其侵權行為由其繼承人賠償。小區物業管理公司雖非直接侵權人,但沒有盡到必要的警示提醒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而邢春蘭是在正常行走時受傷,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于是判決兩組被告承擔邢春蘭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總計15萬余元,由張成剛家屬在遺產范圍內賠償90%,由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賠償10%。
漢臺區法院民一庭第二巡回法庭庭長熊棟超:“因為這個案件屬于健康權糾紛,健康權糾紛就屬于一種過錯賠償。我們在審理中發現,物業公司雖然盡到了一定的義務,比如說上樓勸解,打110,但它有兩個重大失誤:一個是這個人(張成剛)是怎么進到小區的,未盡到審核義務;第二個問題就是,報110后,應當在下邊設置警示標志。所以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讓它承擔次要責任。”
記者了解到,對此類賠償案,我國以往是根據傷者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來確定不同的賠償標準。具體到這個案件,前者會比后者多出十幾萬元。庭審時,兩組被告都對邢春蘭提出的傷殘賠償金金額有異議,認為她的傷殘賠償金應該按照農村戶口的標準計算,而不應該按照城鎮人口的標準計算。但是法院并未支持這一觀點,這是為什么呢?
漢臺區法院民一庭第二巡回法庭庭長熊棟超:“審理中我們查明,原告邢春蘭2000年6月到2012年1月,是在新疆烏魯木齊打工,有城鎮暫住證以及外來人口就業證,2012年1月回來以后就到聚春園小區從事家政工作。根據我國的法律精神,農村戶口長期居住在城鎮,并以城鎮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當按照城鎮居民對待,因此,她的傷殘賠償金我們是按照城鎮居民對待的。”
一審判決后,原告邢春蘭和被告物業公司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4年10月13號,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15萬余元賠償金額的判決,改判由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各項費用的20%,由張成剛家屬在遺產范圍內賠償80%。
近年來,隨著高層建筑物的增加,“天降橫禍”的侵權案件時有發生。這個案件雖然比較特殊,但也引發了我們對“高空拋物”等現象的思考,那就是高空中隨意拋灑物體,對別人造成人身傷害,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件事也給我們上了一堂法制課,被“高空拋物”所傷害,可以通過法律的思維和法律訴訟的渠道來主張自己的權益。(陜西廣播電視臺《今日點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