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窩案”中行賄的高培學院被一審判罰30萬元 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
2013年,東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因(以下簡稱“安監局”)長年非法收受高培學院共600多萬元回扣,為高培學院謀取利益一案,曾引起社會廣大關注。該窩案中,包括市安監局原局長陳建國在內的多名受賄人員受到了法律制裁,高培學院法定代表人方瑞蘭也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那么,行賄單位高培學院受到了何種裁決?
昨日,記者獲悉,2014年5月,東莞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高培學院犯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共處罰金30萬元。一審宣判后,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量刑過輕,提出抗訴。日前,該案經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判決該校犯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共處罰金205萬元。
案情回顧 學校給予安監局600多萬元回扣
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05年年底開始,東莞市安監局將不具備相應培訓資質的東莞市高培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高培學院”)定為定點培訓機構之一,為該校安排各鎮區安監分局組織的生源,而高培學院則按每向培訓學員頒發一個證件支付15元至200多元不等的標準,向市安監局支付回扣。
2005年年底至2010年年底,高培學院給予市安監局的回扣600多萬元,所收取的回扣被主要用于安監局的日常接待及節日慰問等開支。
2012年1月底,為獲取時任安監局局長陳建國對高培學院的繼續關照,該學院法人方瑞蘭以40.8萬元為陳建國辦理了東莞市厚街海逸高爾夫球會會籍。同年7月5日,方瑞蘭被立案調查,陳建國得知后,于同年7月16日通過其妻子陳某建退回給方瑞蘭的丈夫盧某明42萬元現金。
抗訴 原公訴機關認為判決量刑過輕
2014年5月26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高培學院犯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分別判處罰金25萬元、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罰金30萬元。
宣判后,高培學院沒有上訴,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則提出抗議,該院認為高培學院的違法所得是通過行賄的手段獲取,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原審判決量刑過輕。
對于東莞市第一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表示同意,并認為,參考一般經濟犯罪標準,罰金在違法所得或犯罪數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判處較為適當,本案中高培學院對單位行賄犯罪部分數額特別巨大,單位行賄犯罪部分數額巨大,違法所得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且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原審判決量刑過輕,應予糾正。
高培學院對一審判決無異議,但其辯護人提出,高培學院的資質問題與其犯罪行為沒有必然聯系,不能認定高培通過行賄取得定點培訓資格;同時,高培學院按規定培訓人員、收取費用及上繳培訓分成,并無巨額收益,該行為的主觀惡性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此外,高培學院是公益辦學,現已虧損經營,原判罰金亦無法承擔,不應再加重處罰。
回應 因行賄獲得不正當收益
對于抗訴機關及原審被告單位的辯護人所提意見,在判決書中,東莞中院也作出了相關回應。
東莞中院認為,高培學院通過“實操費”的名義向市安監局輸送利益,高培學院得到市安監局及下屬分局組織的生源。正是因高培學院的行賄,才得到了市安監局在涉案培訓業務上的生源安排,從而排除其他市場經營者的競爭,大大提高了高培學院在安全生產培訓的市場占有率及收入,而這些均屬行賄而謀取的不正當利益。
此外,法院回應稱,高培學院的行賄行為持續至2012年案發,扣除本案已認定的犯罪數額,也即市安監局所收取的600多萬元回扣,高培學院仍依仗市安監局為其提供的生源,取得2011年至案發期間的不正當收入。
至于二審中被告所呈交關于高培學院虧損經營的證據,法院認為部分材料未能全面反映高培學院的資產現狀,法院不予采納。
判決 犯“對單位行賄罪”改判罰金205萬
東莞中院表示,根據相關規定,本案量刑的基準依據應是犯罪情節,即犯罪情節、犯罪數額和退贓情況等,繳納罰金的能力作為考量因素,亦應在刑罰中得以體現。
法院認為,結合本案事實,在對單位行賄罪中,高培學院的行賄時間長達6年,犯罪數額超過600萬元,案發后既未退繳違法所得,又無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在對單位行賄罪部分,原審判決判處高培學院罰金25萬元,量刑過輕。
在單位行賄罪中,高培學院全部退繳行賄款40.8萬元,且涉案人員陳建國也因對應的收受賄賂行為被判處沒收個人財產7萬元,結合高培學院在單位行賄中的犯罪事實、悔罪表現及涉案人員的處罰,原審判決對高培學院判處罰金5萬元,法院認定量刑適當。
最終,東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高培學院犯對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200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罰金2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