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4月28日電 (記者 崔佳明)揚州江都6歲女童王某某去年10月赴泰州親戚家參加婚宴被傷害。28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兇手王冶(男,56歲,泰州市海陵區人)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現場王冶神情漠然,從頭到尾一句話未說。
被害的小女孩王某某,揚州市江都區人,出生于2007年11月3日,當時是江都實驗小學一年級的學生。去年10月3日,小女孩到泰州市姜堰區華港鎮親戚家參加婚禮,當日下午被一騎電動車男子帶走,后被殺害。
2014年10月3日15時許,被告人王冶騎一輛白色歐派電動車經過泰州市姜堰區華港鎮塔岳村六組時,將被害人王某某(女,歿年6歲)騙至該鎮港口村十三組伍子河西側荒地處,欲對其實施猥褻行為,后因被害人王某某呼救反抗,被告人王冶害怕被行人發現,遂采取捂嘴、卡頸等手段致其窒息死亡。經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被他人徒手扼壓頸部、捂悶口鼻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4年10月7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王冶居住的泰州市海陵區迎賓路169號1幢某室的車庫中、王冶母親處依法扣押自制“炸彈”6枚,次日,被告人王冶持另外2枚自制“炸彈”引爆試圖自殺。經檢驗,依法扣押的“炸彈”中,5枚符合爆炸裝置特征,具有爆炸性,1枚內裝黑色粉末藥劑含高氯酸鹽、硝酸鹽、鉀鹽、硫磺和炭,為煙火藥。
綜上所述,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并宣判,被告人王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45639.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給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