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呼和浩特5月11日電 (董樂 張瑋)內蒙古檢察院11日發布消息,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薄連根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薄連根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由于被告人薄連根等人、被告單位內蒙古五鑫房地產開發公司等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審法院根據各上訴人、上訴單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所作判決適當,各上訴人、上訴單位提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