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購買土地原本打算建設養老中心,但后來土地被規劃編制為綠地,開發商向順義區政府申請收回土地,但被區政府以信訪的形式轉交給了順義國土分局處理。因認為順義區政府處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開發商將區政府告上法庭,今天上午,該案在北京市四中院開庭審理。
法晚記者統計發現,順義區區長盧映川成為2012年以來,本市第4位出庭應訴的區長。
案情 買地欲建養老院 規劃變更申請收回
“工貿公司打算建設一所養老活動中心。”原告鴻寶方達工貿公司稱,為此1999年至2000年間,工貿公司與順義區計劃委員會的下屬企業北京順義區福祿達出租汽車公司簽訂了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
期間,順義區計劃委員會辦理了所涉土地的出讓手續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2000年3月22日,工貿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雙方交付土地。
原告稱,由于政府及規劃修改原因,原告取得土地后,一直未能用于建設老年活動中心建設項目。現在案件涉及的土地規劃為綠化用地,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順義分局告知原告,現在只能進行原建工程審批,不能進行新建工程審批。
原告認為,其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法行使“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用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商業服務用途的權利,致使土地閑置,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2014年10月27日,工貿公司向順義區政府提交申請,要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征收。隨后,該申請被轉交到北京市國土局順義分局進行處理,國土局順義分局以收回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做出不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信訪處理意見書。
工貿公司認為,政府部門編制并審批了涉案地塊的相關規劃,并將該地塊規劃為綠地,在原告向規劃部門申請新建建筑規劃審批時,因實施規劃而不能審批。由于綠地建設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原告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出了限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順義區政府將原告的申請轉交給國土分局處理,且以信訪信件的方式交由政府所屬部門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存在程序不當。
數據 四中院受案336件 已有4區長出庭
據了解,截至3月20日,四中院受理各類案件336件。其中,行政案件200件,約占案件總數的60%,凸顯四中院“以行政案件為主”的收案特征。
另外,民事案件107件,執行案件15件,刑事案件14件,且各類案件均呈持續上漲態勢。
法晚記者統計顯示,順義區區長盧映川成為2012年以來,本市第4位出庭應訴的區長。
上午庭審 順義區長出庭 市人大代表旁聽
上午9時,順義區區長盧映川坐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這是他首次作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區長身旁則坐著兩名代理人,即國土資源局順義分局副局長和律師。
而在旁聽席上,有10余位市人大代表,20余位順義區政府各部門的工作人員參加庭審旁聽。
法晚記者注意到,四中院在今天的庭審中仍然設置了法官助理席位,負責查明當事人身份、舉證指導等工作。
區長舉手說明 編制會影響開發
在庭審中,順義區政府答辯認為,2014年11月5日,順義區政府收到工貿公司的申請,11月13日轉交到國土分局辦理。
“原告的申請是以信件的方式郵寄到區政府的,在核實完信件內容,區政府認為此問題應由國土分局進行處理,因此直接轉送到順義區國土資源分局。”
被告代理人稱,國土分局經審查認為工貿公司的申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回復了原告。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五種情況可以收回土地,“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等情況,而規劃僅僅是編制,并未具體實施。 ”
法庭上,區長盧映川舉手進行說明,規劃的編制是公共利益的考慮,但不等同于規劃的實施。“本案確實不存在實施這個因素。但按編制的話,在土地上實施和開發是有間接性影響。”(王曉飛)
記者發現
3年4案 區長出庭
大部分涉房產
法晚記者梳理發現,自2012年至今,媒體報道的區長出庭案件共有4起,其中3起跟房產有關。
2014年3月8日,家住北京市西城區的岳女士因不服西城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將區政府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西城區區長王少峰出庭應訴。
2013年9月24日,李先生向西城區政府申請公開“西城區桃園二期危改小區項目的拆遷補償、補助費用的使用、發放情況”。西城區政府作出《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主要內容為: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公開范圍。
李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于是他上訴至市高院。開庭時,王少峰區長同樣作為被告出席庭審。
2014年,村民李子武被告知宅基地的使用權被收回,于是請求豐臺區政府公開相關信息。政府在答復中稱,并沒有其申請公開的相關政府信息,拆遷屬于村民自治行為。李子武起訴至市二中院,一審被駁回后繼續上訴。市高院二審此案,豐臺區常務副區長劉宇出庭應訴。
此外,2012年11月,平谷區區長張吉福出庭應訴一起國有土地使用權案。(張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