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xié)助保全的安排〉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保全的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這是上海金融法院服務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支持我國仲裁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助力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的一項重要舉措。
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xié)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生效并實施。《安排》的實施進一步保障了兩地終局性仲裁裁決的順利執(zhí)行,為中外當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效能最優(yōu)的多元解紛服務,有力提升了我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huán)境。
近年來,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多起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案件,并在辦案中積極、準確適用《安排》,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在辦案過程中,上海金融法院也發(fā)現(xiàn),申請人對于可否自行遞交保全申請材料、保全申請有哪些注意事項、是否需要提供擔保、擔保的形式及金額的確定等還存在疑問,影響了案件辦理的效率和效果,有必要就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申請保全作出具體、明確的操作指引,進一步便利當事人申請保全,并為辦理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員提供清晰指引。
為此,上海金融法院針對協(xié)助香港仲裁程序保全案件辦理中的實際問題,系統(tǒng)梳理辦案經驗,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就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申請保全提出具體、明確的操作指引,以進一步加強金融仲裁與訴訟保全的有序銜接,助力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競爭力。
《操作指引》明確了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可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保全的保全類型、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及當事人遞交保全申請的方式;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審查保全申請的重點內容及界定“香港仲裁程序”的具體標準;明確了保全申請書應當記載的內容及申請人還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明確了申請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及擔保的形式;明確了需辦理證明手續(xù)的保全申請材料及辦理證明手續(xù)的要求,并明確外文材料沒有中文文本的,應提交準確的中文譯本;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審查保全申請的期限、當事人對保全裁定有異議時的救濟程序、保全裁定結果的告知對象,便利香港仲裁程序當事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
上海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單素華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將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規(guī)范涉外、涉港澳臺金融案件審理標準和程序規(guī)則,全力形成審理公正、程序高效、訴訟便捷、裁判可預期的金融司法保障體系,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公信力與影響力,為服務保障我國金融改革開放提供更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