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據本市住房保障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完善住房保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近日下發,通知自2月10日起施行。
對廉租住房租房補貼及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通知中對實際情況中出現的四類問題進行了調整完善。
關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認定問題。《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種補貼申請家庭住房面積認定若干規定》(津國土房保〔2011〕219號)規定,“申請家庭戶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處、但未與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夠提供在外租房滿2年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不認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積,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對因人口減少而停發租房補貼的家庭,若能夠提供近3年內為申請領取租房補貼辦理的滿2年以上的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可視同“在外租房滿2年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關于以貨幣形式得到住房補償的離異家庭申請租房補貼問題。申請人離婚5年以上,離婚時以貨幣形式得到住房補償,能夠提供租房滿2年的租賃備案證明,并且收入和財產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關于公產房屋購買產權后住房面積認定問題。已享受補貼家庭原有住房為公產房屋的,因購買產權后面積計算方式不同而導致的住房面積變化,不需申報,不予停發租房補貼;但進行資格變更或重新申請租房補貼時,應按購買產權后的住房面積重新認定。
關于戶籍地址與房屋地址不符問題。由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會同房屋所在地居委會調查核實。
在公共租賃住房方面,通知指出,關于特殊單親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問題,單親家庭成員為父女或母子關系且子女年齡在14周歲以上(含),在配租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時,可選擇承租兩個居住空間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