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鄭某某在學校研究生籃球聯賽中左膝蓋受傷,住院27天,共用去醫療費4萬多元。事后,他把母校告上法院,稱賽場上出現安全事故說明學校保護措施不力,學校有組織管理不善的責任,索賠5萬余元。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涉案高校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鄭某某的訴訟請求。
1 比賽受傷
2010年9月,22歲的鄭某某入讀××大學工學院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碩士研究生。2012年12月15日,他參加了第四屆××大學研究生籃球聯賽,未料,在××大學東校區籃球場比賽過程中他的左膝蓋受傷,由救護車送往廣東省中醫院大學城醫院治療。
同年12月25日,鄭某某轉到北京大學深圳醫院住院治療,至2013年1月21日出院,共住院27天。
鄭某某表示,截止至2013年1月21日,他因受傷共發生醫療費4.7萬余元,其中2萬余元已由醫保報銷,2.7萬余元為鄭某某自負。
鄭某某說,他平時也有打籃球,每年均參加籃球聯賽,受傷地點為××大學校內的室外開放式籃球場,受傷時間為周末,當時籃球比賽進行到第四節,自己在運動過程中落地時造成損傷,沒有推撞或其他原因。
2 狀告母校
鄭某某提供的《第四屆××大學研究生籃球聯賽策劃書》載明:活動時間為2012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主辦單位為共青團××大學委員會,承辦單位為××大學研究生會,參賽對象為××大學各院系碩、博士研究生。
出院后,鄭某某要求××大學賠償無果,向廣州市海珠區法院提起訴訟。
他說,由于自己在比賽場上出現安全事故,說明××大學教育學生自我保護的工作以及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不力,學校有組織管理不善的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5.5萬余元。
××大學則在訴訟中稱,鄭某某受傷后,校研究生會體育部負責人立即聯系該校東校區門診部,并撥打120,救護車到達后,鄭某某在校研究生會同學等人陪同下前往大學城醫院就診。鄭某某基于方便照料等原因轉入北京大學深圳分院住院后,該校工學院委托院研究生干部攜帶慰問品前往該院探望,該院副書記及輔導員也前往慰問,并給予一定的慰問金。
××大學還表示,鄭某某入院后,校方積極為其辦理醫保事宜,使得其相關醫療費用得以順利報銷,已履行了積極的救助義務,校方并無過錯,不應擔責。
3 終審敗訴
一審廣州海珠區法院審理認為,鄭某某認為××大學沒有履行相應職責,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鄭某某上訴后,廣州中院二審認定,××大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中院指出,共青團××大學委員會作為××大學的黨群機構,其相應的民事責任應由××大學承擔,××大學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廣州中院認為,本次研究生籃球聯賽是學生自愿報名,對于參加者并不計算學分,因此聯賽不屬于教學活動。其次,涉案比賽既不屬于教學活動,也不屬于校外活動,故××大學的注意義務應體現在為涉案籃球聯賽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場地場所。鄭某某并無證據證明××大學的籃球比賽場所不符合比賽安全,所以××大學并未違反應盡的注意義務。
再次,從因果關系上分析,鄭某某受傷屬于意外事件。在他受傷后,其同學也立即撥打120將其送往醫院,也不存在延誤治療的情形,所以受傷結果與××大學是否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配置醫療人員沒有因果關系。最后,鄭某某作為成年人且并非首次參加此類比賽,應該知道籃球比賽所包含的潛在危險,其自愿參加屬于自擔風險的情形。
法官釋案
●教育機構對哪些人身損害負責?
經辦法官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教育機構責任的承擔一般限于學生在幼兒園、學?;蚱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且應區分學生是受到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內的人員人身損害,還是受到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
●學生校內受傷誰將成為被告?
經辦法官稱,學生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對受到幼兒園、學?;蚱渌逃龣C構(包括教育機構內設的黨群機構等內設部門)以內的人員人身損害,其侵權責任主體應為教育機構。如果學生受到的人身傷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則侵權責任主體還應包括侵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
對受到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則侵權責任主體應當為實際侵權人及教育機構。
●教育機構哪些情況下要擔責?
法官表示,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責任范圍在于教育機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如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不需承擔責任,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所謂的教育、管理職責是指教育機構的法定義務,包括依法進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的日常教育、安全保障和保護義務,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個方面,具體內容可以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參照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并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確定。(記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