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因素。習近平同志在黨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強調:“各級領導干部要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是習近平同志根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形勢新任務對加強各級領導干部能力建設提出的新要求,目的是全面提升領導干部的依法履職能力,確保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實施。
領導干部必須堅定“主心骨”、筑牢“壓艙石”
習近平同志指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執政是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領導干部應全面提升依法履職能力,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分析處理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各種問題,運用法治方式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健全依法執政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從嚴依規管黨治黨,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創造法治條件,為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奠定堅實基礎。
經過30多年持續快速發展,我國經濟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呈現發展新常態。應對新常態下各種現實矛盾和問題,抓住新常態中孕育的各種新機遇,既要通過不斷深化改革,破除制約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又要密織法治之網、強化法治之力,以法治新常態護航發展新常態。這兩者猶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須臾不可偏廢。無論應對經濟增速放緩、結構調整、產能過剩、金融風險和生態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和挑戰,還是在社會結構多元化的情況下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都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全面提升依法履職能力,更加注重運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更加注重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質增效、行穩致遠提供長期有力的法治保障。
當前,一些領導干部法治意識和法治能力不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水平不高,決策不依法、遇事不講法、辦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嚴重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習近平同志強調,各級領導干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風成于上,俗化于下。一名領導干部就是一面旗幟、一個標桿。樹立法治權威、培育法治信仰、維護法治秩序、形成良好法治風尚,都離不開領導干部的躬身踐行和引領示范。領導干部應帶頭堅定法治信仰,弘揚法治精神,全面提升依法履職能力,做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忠實踐行者,堅定“主心骨”、筑牢“壓艙石”,帶領人民群眾真正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到實處。
領導干部依法履職能力關鍵看用法治處理改革發展穩定問題的能力
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的形成既靠學習,更靠實踐。領導干部應堅持知行合一,把法治理念體現到實踐中,把法治方式運用到經濟社會發展中,養成和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解決問題的能力。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習近平同志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法治既是改革的目標,也是改革的手段。回顧我國改革開放歷程,改革推進與法治建設齊頭并進、相互促進是一條重要經驗。在新的改革征程上,讓改革列車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前行,才能確保改革正確、準確、有序和協調推進,做到蹄疾而步穩、勇毅而篤行。為此,領導干部應深刻認識、正確處理改革和法治的關系,善于在法治基礎上凝聚改革共識,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風險。既要大膽地闖、大膽地試,鼓勵“摸著石頭過河”;又要走出“邊抓牌邊定規則”的思維定勢,確立“定好規則再抓牌”的法治思維。堅持“破”與“立”辯證統一,做到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緊密結合。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對于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應按照法定程序獲得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應及時修改和廢止。要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創新成果及時用法律制度的形式鞏固、穩定下來,以保障改革順利進行,使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如產能過剩、污染嚴重、資源能源消耗過大以及管理體制效能不高、部門和地域分割、市場監管缺位等。這些問題從深層次講,都與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不適應有關系,與經濟發展沒有完全走上法治化軌道有關系。這就要求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更好發揮法治在調整經濟關系、規范經濟行為、指導經濟運行、維護經濟秩序、激發經濟活力中的作用。應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特別是在建立現代產權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支持自主創新、促進生產要素高效流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等方面積極探索實踐,推動相關領域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堅決落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處理好“放”與“管”的關系,規范自身權力行使,明確權力“界限”,通過法治方式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切實讓“看得見的手”依法行事、受到約束,讓“看不見的手”規范發展、迸發活力。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穩定。法治具有明確性、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的特點,對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基礎性長久性作用。在維穩工作中,對一些苗頭性問題不能視而不見、能捂則捂、能壓則壓;處理群體性事件不能走極端,要么采取強制手段、粗暴處理,要么違背原則、一味妥協。實踐證明,偏離法治軌道、用簡單的辦法解決糾紛和社會矛盾,暫時可能取得一定效果,但從長遠看會積累更多更大的風險,陷入“越維越不穩”怪圈。因此,領導干部應善于運用法治思維謀劃平安建設各項工作,運用法治方式解決綜治維穩面臨的具體問題,不斷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善于運用法治手段構筑協調和解決社會沖突、維護社會穩定的機制,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協調聯動機制,發揮司法在解決糾紛、化解矛盾中的主導作用。善于引導群眾以法律為依據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妥善處理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問題。特別是在處理信訪問題時,一定要堅決依法辦事,對當事人的訴求,于法有據的,必須堅決支持、及時妥善解決;于法無據的,決不能肆意突破法律“和稀泥”,搞“花錢買平安”那一套。
把提升領導干部依法履職能力作為硬要求、硬標準、硬約束
把提升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作為硬要求。黨組織應把提高法治素養和能力作為對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一項政治要求,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性基礎性工作。領導干部應自覺把熟練掌握憲法法律知識作為履職盡責的基本條件,做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帶頭樹立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增強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堅定性,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記法律紅線不可觸、法律底線不可越,確保權力行使不偏離法治軌道、不突破法律邊界。
把依法履職能力作為選賢任能的硬標準。強化領導干部法治意識,全面提升領導干部依法履職能力,關鍵在于樹好“風向標”。黨組織應把遵紀守法作為衡量干部德才素質的重要標準,把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作為考察識別、選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尤其要把那些政治上強、熟悉法治工作、領導經驗豐富、善于抓班子帶隊伍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對那些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法治能力較差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經教育不改的,必須調離領導崗位。注重在法治實踐一線培養、考察、選拔干部,著力在艱苦條件、復雜環境中培養依法辦事能力、依法解決問題能力、依法維護穩定能力、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能力。
把依法履職情況作為干部獎懲的硬約束。四中全會《決定》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硬性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習近平同志強調,要以嚴的紀律約束干部,使其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黨組織應科學設定考核指標體系,強化對考核結果的運用,獎優罰劣。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督促黨員干部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堅持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加強對領導干部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問責機制,對不依法履職的領導干部應嚴肅批評教育;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權益帶來重大損失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對法紀心存戒懼,自覺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尤權 作者為中共福建省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