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頭文件”,是民間對官方下發的帶有紅字標簽和印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泛稱。紅頭文件是黨政機關除法規規章外的專門文件,象征著公信力、權威性。然而,近年來,紅頭文件亂象頻出,令其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紅頭文件之“亂”,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利用紅頭文件干擾市場經濟秩序。有利用紅頭文件惡意抬高市場準入門檻、進行地方保護的,有制發紅頭文件促銷地產水泥、香煙、白酒、啤酒等物品的,有發紅頭文件替公職人員子女擇校、就業“鳴鑼開道”的,也有印發紅頭文件催促完成執法罰款、公共募捐、參加商業保險、觀看文娛節目的。二是利用紅頭文件實施權錢交易。如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原副總隊長李榮飚,在短短3年內,9次以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名義發文為不法企業謀利,共收受賄賂1500萬元。三是利用紅頭文件干預公正司法。如湖南省麻陽縣兩名官員因貪腐案件被抓,涉案單位不去深刻反思案件根源,而是召開會議“統一思想”,替涉案官員求情,還以單位名義給辦案法院發去公函,稱其“業務素質高,一身清貧”。
導致問題紅頭文件頻出的原因很多。首先是“官本位”觀念作祟。一些官員迷信權力萬能,不管什么事,先出一個文件,至于內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規范、最終能否落實,根本不在意。其次是“官念”嚴重扭曲。一些官員思想不正,素質低下,法律意識淡薄,在他們的眼里,當官就是為了撈錢,將紅頭文件由“紅”轉“黑”,變成狐假虎威的斂財“工具”。其三是制度失范、監管缺位。
消除紅頭文件亂象,治本之策在于把“權力關進籠子”,讓紅頭文件“依法下發”。行文流程方面,在紅頭文件發布之前,應經過地方法制部門的“合法性審查”。監督體系方面,應建立統一的紅頭文件發文管理庫,增加紅頭文件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大眾全方位監督。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相抵觸,或相互之間不協調的紅頭文件,應及時修改或廢止。倒查機制方面,應做到有錯必糾、有糾必罰。對亂發紅頭文件的、對問題紅頭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追究發文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湖北宜城市 楊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