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間反傳銷機構應定位于半公益機構,既要有公益屬性,又要考慮到其生存問題允許適當收費
□ 張海英
從2006年起,各類反傳銷協會、網站、聯盟等民間反傳機構開始出現,這些機構多由一些曾經深陷傳銷的人員所創辦,接受解救被困者和反洗腦的求助。起初的一片公益熱情在遇到經費困難的現實后,他們無奈選擇收費運作。然而,這些機構收費無標準,高低可差9倍(8月10日《新京報》)。
在各類傳銷組織難以禁絕的情況下,各種民間反傳銷機構作為執法部門打擊傳銷活動的補充,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價值。然而,民間反傳銷機構卻存在不少問題,除了收費無標準外,還存在資質認定無門檻、反傳銷“專家”泛濫,以及翻墻入室、暴力逼問,身份不合法、違規經營等問題。
民間反傳銷機構多年來處于灰色地帶,盡管幫助了不少家庭解救出傳銷人員,對傳銷組織也是一種打擊,但其總是處于混亂狀態、灰色地帶終究不是辦法,比如翻墻入室、暴力逼問等做法涉嫌違法,有可能把自己送上法庭。再如收費無標準,可能會滋生暴利,損害求助者利益。
令人不解的是,民間反傳銷機構已經存在9年,至今仍未走出灰色地帶——有關部門既沒有主動將其納入監管,規范其操作,也沒有出臺制度給民間反傳銷機構合法身份。如此一來,民間反傳銷機構自然會野蠻生長,這個行業必然亂象叢生,存在多種隱患或者潛在風險。
首先,應該完善反傳銷制度,把民間反傳銷納入其中。盡管1998年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等制度。然而,反傳銷制度仍不健全,比如存在有關部門相互扯皮的問題,現有法規對于傳銷的認定、處罰過于簡單。
尤其是,反傳銷制度忽略了民間反傳銷,既沒有賦予民間機構合法地位,也沒有規范其操作行為。也就是說,立法時忽視了民間反傳銷機構的存在。鑒于傳銷活動今天仍很普遍,筆者認為,要么完善《禁止傳銷條例》,要么制定反傳銷法,總之,制度上要對民間反傳銷機構及其活動進行規范。
其次,對民間反傳銷機構進行準確定位。據悉,2006年至2008年民間反傳銷機構更像純公益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被解救者自愿給錢。但由于民間反傳銷會有不少支出,純公益是無法走到底的。同時,收取高額費用意味著其變成了純商業機構,也不值得提倡。
筆者建議,對民間反傳銷機構應定位于半公益機構,既要有公益屬性,又要考慮到其生存問題允許適當收費。再加上傳銷人員陷入傳銷組織,責任主要在自己,理應為解救行動承擔一定成本。同時,民間反傳銷機構彌補了政府反傳銷工作的不足,政府應該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支持民間反傳銷機構發展。
最后,執法部門應與民間機構聯手。有人把政府反傳銷部門稱為“正規軍”,把民間機構稱為“游擊隊”,這既道出了現狀,也說明官方反傳銷與民間反傳銷各有優勢,同時各有不足。只有聯手才能優勢互補、減少不足,共同打贏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
民間機構應當根據自己的特長,成為反洗腦者、傳銷情報員等,側重于唱“文戲”。工商、公安部門應該承擔現場解救的角色,側重于唱“武戲”,例如,翻墻入室、依法審訊等。只有這樣,才能降低民間機構反傳銷的風險。換言之,民間反傳銷機構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制度要有規范。
除了加強制度規范、政府部門監管之外,還應該成立行業組織強化行業自治自律,比如說正式成立合法的中國反傳銷協會。過去成立這類協會需要找掛靠單位,從今年7月公布的《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來看,今后成立反傳銷協會應該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