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屬于開放性的公共場所,人員來往頻繁,身份關系復雜;特別是乘客之間頻繁近距離接觸,稍有不慎,就可能會發生磨擦,輕則產生糾紛,重則引發公共安全事件
□ 汪昌蓮
多名網友反映:近日,廣州地鐵飛翔公園站突現大批旅客奔走,場面恐慌!地鐵方表示,有乘客暈倒導致其他乘客產生誤會并奔走,同時有乘客解鎖車門。據悉,事故中一名孕婦被推擠受傷,后被送入醫院治療(8月22日《南方都市報》)。
近年來,乘客暈倒致恐慌事件時有發生,給公共安全帶來一定隱患。比如,2014年8月20日,上海地鐵2號線上一外籍乘客在座位上暈倒,周圍乘客竟倉皇逃離,引起前后3節車廂乘客驚慌,蜂擁沖出車門,甚至摔倒;2015年4月20日早上,深圳地鐵5號線黃貝嶺站一名乘客因不明原因在站臺上暈倒,引起站臺部分乘客恐慌擁擠,事件導致有12名輕微受傷乘客被送往醫院。
這次廣州地鐵暈倒致恐慌事件,造成一名孕婦受傷入院,令人既吃驚又后怕。首先,乘客“見暈就逃”,折射出了市民對公共交通安全的一種焦慮。同時,從管理層面考慮,地鐵作為公共服務窗口,理應為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這既是地鐵應該履行的一種服務契約,也是應盡的一種法定義務。可見,暈倒致恐慌事件的發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在某些地方地鐵安全管理還有待進一步強化。
地鐵屬于開放性的公共場所,人員來往頻繁,身份關系復雜;特別是乘客之間頻繁近距離接觸,稍有不慎,就可能會發生磨擦,輕則產生糾紛,重則引發公共安全事件。可見,地鐵不僅是公共場所,而且是安全風險較高的公共場所。因此,無論是從維護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和權益的角度出發,還是從維護公共安全的大格局考量,地鐵首先應做好內部安保工作。地鐵發生暈倒致恐慌事件,就是一個深刻教訓。
事實上,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對公共場所界定為: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可見,地鐵站是法定的公共場所,應納入治安管理范圍,而不能滿足于地鐵公司的內部安保。這就要求,治安機關要會同地鐵部門,做好維護地鐵治安秩序工作,依法防范公共安全事故的發生,打擊侵害乘客利益和擾亂交通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從這一點來看,廣州地鐵還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因此,暈倒致恐慌事件發生,倒逼地鐵安保升級。首先,應嚴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對地鐵站等公共場所進行治安管理。同時,恢復正常的公共秩序。特別是,應將地鐵、公交車等安全風險較高的公共場所,納入“重點保護單位”,進行重點盯防,加強日常巡查,對于突發事件,快速進行處置;對于暴力、性侵等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堅決予以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