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3日電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今日表示,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過程中,集體所有權必須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和保證,不能被虛置。“三權分置”的基礎是保證土地的集體所有制。
中辦、國辦近日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以下簡稱《三權分置意見》)。韓長賦今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對有關“隨著城鎮化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進城,農村人口越來越少,有聲音認為現在農村集體所有權沒有存在必要”的問題進行解答。
韓長賦指出,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是《憲法》明確規定的,是農村最大最根本的制度,必須長期堅持毫不動搖。農村土地只有不到10%是國家的,90%都是農民集體的。“所以我們是以土地集體所有制為主,10%主要是國有農墾”,他說。
他解釋,有些人不太了解,認為土地集體所有就是村委會所有,這也不準確。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如果從層次來說,大概40%左右的集體土地是村級所有,60%左右是村民小組所有,就是過去的生產隊所有。
他進一步指出,堅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證廣大農民群眾平等享有基本生產資料,是實現共同富裕的一個重要基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是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土地制度無論怎么改,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這就是農村改革的一條底線。
他表示,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擁有大量的資產,包括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僅耕地、草地、林地有60多億畝,經營性資產達到2.86萬億。實行“三權分置”是新形勢下集體所有制具體實現形式的探索和創新,在“三權分置”過程中,集體所有權必須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和保證,不能被虛置。因此《三權分置意見》強調要始終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根本地位。
一是要維護農民集體在承包地的發包、調整、收回、征收以及監督使用等方面的權能,包括集體有權依法發包集體土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等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調整承包地,有權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依法獲得補償。流轉進來的新經營主體,你不能長期撂荒、拋荒,集體有監督權。
二是要健全集體所有權行使的機制。確實有些地方監督的機制不健全,全集體所有權有被虛化的現象,《三權分置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集體組織民主議事的機制,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監督權、決策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防止少數人私相授受,謀取私利。承包農戶想把土地流轉給其他人經營,得告知集體。總之集體所有權無論怎么改,都是不能動搖的,“三權分置”的基礎是保證土地的集體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