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0月11日電 (薄晨棣、高清揚)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范圍作出調整完善。《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18年規定》)。此次發布的《規定》在《2018年規定》確定的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范圍基礎上,結合網絡空間治理新形勢、數字經濟發展新要求,優化完善互聯網法院管轄案件類型。
《規定》共四條,明確了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協議管轄規則、上訴審理機制等。
《規定》新增四類網絡案件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將 “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規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轄區內應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上述案件將分別由三家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
《規定》將部分案件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刪除了《2018年規定》中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的“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以及網絡侵害名譽權、一般人格權、財產權等傳統網絡侵權糾紛。《規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轄區內上述案件將按照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等標準,由相關基層法院受理,實現一般性、傳統性網絡案件在其他基層法院審理,新類型、前沿、復雜網絡案件在互聯網法院審理。
《規定》明確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法院審理的四類案件,繼續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具體包括:“網絡域名權屬、侵權、合同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絡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網絡公益訴訟案件”。
此外,結合民事案件的管轄調整,《規定》同步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臺案件范圍。行政案件方面,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涉及網絡數據監管、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監管、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網絡交易管理、網絡信息服務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于支持監督網絡監管行政執法,促進統一轄區執法司法尺度,健全完善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涉外涉港澳臺案件方面,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網絡數據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網絡域名糾紛、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