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建立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機制,加強對相關項目的績效評價,建立信用檔案,并依據檢查結果和服務對象的滿意度來付款。這份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不僅制定了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目錄,還建立了績效綜合評審機制,可以視為對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行為的一次規范,將從制度上對政府購買行為進行約束。
長期以來,個別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存在隨意性,有的地方政府大包大攬,只管花錢購買。事前缺少評估審查,事后缺少跟蹤評價,公共文化服務水土不服,百姓不認賬,市場不看好,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成了勞民傷財的面子工程,甚至滋生權錢交易、權力尋租等腐敗現象。如今,《意見》中以需定供的做法使公共文化服務適銷對路、有的放矢,更有針對性和有效性,是實現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人民群眾文化需求對接的有效方式。
《意見》有規定要求、有指導性目錄、有實施監督、有檢查驗收,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績效評價體系。嚴格的規范措施,嚴密的實施程序,嚴肅的檢查驗收,按質量好壞付款,將公共文化服務效果的打分權交給服務對象,將付款權交給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腐敗行為的發生,不僅是對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行為的規范,也是對公共文化服務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