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了第三方支付應當起到的作用,它只是支付體系的角色,屬于結算體系。監管防控風險是最重要的,而不是限制這個行業發展。如果沒有規則,反倒不利于行業發展
7月的最后一天,臨近傍晚的時刻,央行的一紙文件打破了周末的靜謐。最受震撼的,莫過于互聯網金融尤其是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從業人員。有從業人員甚至用“砸掉飯碗”這樣的話語來形容自己剛拿到文件時的心情。
這份文件便是央行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央行新規阻擊網絡支付們的節奏”“管理辦法的出臺是為了降低風險而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結算能力”……連日來,種種擔心在網絡和媒體此起彼伏。
“很多人都使用過或經常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此這種大眾耳熟能詳的金融產品被過度關注合情合理。但是,過度關注并不意味著應該被過度解讀,更不應該被誤讀。在自媒體網絡傳播平臺的推波助瀾下,很多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錯誤觀點和知識被擴散,事實上造成了諸多不良后果。”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我們現在亟需找出目前政策解讀中的一些混淆視聽的錯誤看法,對管理辦法重新進行解讀,還原政策本意。
這份征求意見稿對普通消費者到底意味著什么,將給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尤其是第三方支付行業帶來哪些變化?《法制日報》記者就焦點問題深入采訪了多位業內人士。
誤讀之一:嚴重影響消費者網購 澄清:對普通人基本沒有影響
征求意見稿中關于“網絡支付消費金額每日5000元的限額”“開戶需多方交叉驗證”“網絡轉賬的諸多限制”等規定引發社會熱議,由此獲得“史上最嚴”評價。
規定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根據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如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5000元;如驗證要素不足兩類,單日累計金額不超過1000元。綜合類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消費類支付賬戶不超過10萬元。
根據法制網輿情監測中心數據顯示,62.2%的網友對網購支付的便捷性、轉賬的方便程度擔憂較多,認為征求意見稿實行會對生活帶來不便;其中,35.7%的網友認為征求意見稿將會令網購支付變得不方便,26.5%的網友認為征求意見稿將給轉賬帶來麻煩。
“征求意見稿對普通老百姓的影響基本上是沒有的,更多的是讓支付過程更加安全。用戶體驗上可能會更加復雜一些,但是風險和便捷性是一個相互調和的過程, 如果一味追求便捷,那必然會隱藏諸多風險。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互聯網和支付等新的技術不斷發展,通過這些新技術產生了很多的模式,其中很多模式并沒有先例,屬于中國的創新,運轉過程中可能會暴露出一些問題。監管永遠跟不上創新,遇到問題就要不斷地進行修正。”
在尹振濤看來,目前一些解讀混淆了支付賬戶余額付款限制和個人消費支付限額之間的區別。有人認為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幾個硬性指標不符合老百姓當前的消費習慣和能力,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的支付行為和客戶體驗。事實上,該錯誤理解并未認真讀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管理辦法雖然對綜合類支付賬戶、消費類支付賬戶分別規定了年累計20萬元、10萬元限額,對不同安全級別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又分別設置了單日付款不超過5000元、1000元的限額,但該限制僅僅是針對支付賬戶,即消費者只有在使用存于第三方支付機構中的支付賬戶余額付款時才受到以上限制。當出現支付金額超限的時候,可以通過快捷支付、電子銀行等方式從掛載的銀行卡中進行扣款予以支付補充,其消費額度并未受到實質性影響,其增加的支付環節和體驗感的下降也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消除。同時,如果在配合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驗證,并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情況下,支付金額不受任何限制。可見,針對支付賬戶余額使用的限額規定是兼顧安全性和便利性的。
誤讀之二:新規將阻礙互聯網金融創新 澄清:無規則更不利行業發展
查閱相關資料,記者注意到,有評論認為,第三方支付是形成互聯網金融最具影響力的基石,第三方支付和電子商務高度契合,限制第三方支付阻礙了金融的創新,會阻止和扼殺創新,有關部門是以防范風險為說辭、扼殺網絡支付的互聯網創新,明顯透露出保護落后、保護傳統勢力利益,存在拉偏架的現象。
“征求意見稿是有很大意義的,但是一些非專業人士的解讀導致了不必要的誤會。”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說。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向記者介紹說:“從2011年央行發放支付牌照以后,非銀行機構支付產業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其發展態勢超出了我們的預期,形成了10萬億元的支付規模,并且形成了多種形態的發展,突破了原有的支付階段的預期。指導意見出臺后,需要有配套落實的細則,征求意見稿是為了落實這一指導意見。自從央行發放支付牌照以來,央行一直以來也試圖厘清非銀行支付的邊界,從而促使金融市場出現生態平衡和有序發展。”
“征求意見稿不會限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18日的指導意見肯定了互聯網金融產業的發展,并對每個產業所應當起到的職能、監管都做了明確的分工。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了第三方支付應當起到的作用,它只是支付體系的角色,屬于結算體系。監管防控風險是最重要的,而不是限制這個行業發展。如果沒有規則,反倒不利于行業發展。”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補充道,在互聯網金融迅速發展的今天,有關部門一直在關注金融安全與促進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之間的關系。
“可以說,兩者的關系本身就是平衡的藝術,需要平衡風險和創新,同時需要平衡風險和收益,還要平衡市場上的各個主體。從監管機構來講, 首先考慮的就是如何控制風險,其次要考慮如何保障百姓的利益,然后才能考慮如何促進產業的發展。這本身就是一個過程,當風險和發展相抵觸的時候,監管方會選擇更有保護性的措施,這個是必然存在的。”尹振濤說。
同時,業內人士也對目前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要創新監管思維。”鄧建鵬說,監管部門可以考慮在新的時代下,采用“外包”或者合作的方式,通過專業的大數據機構和網貸的門戶網站合作,對網貸平臺進行預警和監控。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則向記者闡述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兩條底線:第一,監管不能以犧牲金融服務的效率為代價;第二,監管不能成為保護既得利益者的工具。
誤讀之三:第三方支付代替銀行成黃粱一夢 澄清:不是一類機構談何競爭
“第三方支付退出資金存管業務,淪為單純支付通道”;
“第三方支付淪為小微支付,代替銀行成為黃粱一夢”;
“征求意見稿首次禁止支付機構從事信貸理財業務,支付機構和P2P這次可能真的要分手了”……
對于上述解讀,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誤讀。
尹振濤向記者介紹說,征求意見稿對第三方支付產業的影響肯定是比較大的,但并不是很多解讀中所謂的“為了降低風險而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結算能力”。
“征求意見稿最重要的一點是確認了第三方支付的結算功能,但不允許第三方支付機構做清算。從銀行的角度來講,清算屬于跨行的結算體系。從世界各國來看, 清算業務都是由央行來負責的,其他任何機構、單位和個人都能參與到結算體系中。”尹振濤向記者介紹說,目前很多解讀混淆了支付結算與支付清算兩個基本的金融概念。支付結算的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而支付清算則主要是指在銀行同業往來中應付差額的軋抵,即由于經濟主體的經濟往來活動造成跨銀行資金調配后進行的銀行間資金賬戶平賬。征求意見稿的核心是在禁止第三方支付機構執行支付清算職能。
尹振濤表示,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賬戶的保障,實現了一定的結算功能,這個雖然對普通百姓不會產生影響,但如果這一部分資金量比較大,而且其中存在洗錢等問題,就會給金融體系帶來很大的危險。
尹振濤進一步解釋說,在目前缺少監管的第三方支付領域,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劃撥在各銀行所開設賬戶的資金,實現內部的資金軋清,從而輕易繞開央行支付清算體系的監控。這給央行統計基礎貨幣量,有效開展貨幣政策調控帶來了極大的挑戰,更對維護支付體系安全、防范系統性風險帶來負效應。因此,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定位以及對支付賬戶資金余額和支付限額的限制,都是在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清算空間,避免資金歸集并形成資金池,使其回歸資金通道平臺定位,而非資金清算機構。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說,現在第三方支付很多資金流向是沒有跟銀行掛鉤的,很難監管資金的流向,不利于國家對洗錢、海外熱錢通過“地下錢莊”流入中國的監管。
“第三方支付機構可能會覺得征求意見稿限制其發展,但事實上,它們的發展方向可能會給大家帶來一些便利,但是也會有很多問題。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會帶來巨大的風險。”尹振濤說,征求意見稿指明了第三方支付的發展趨勢:第三方支付作為規模經濟很明顯的產業,只有通過數量和規模降低成本。相關政策不是限制,而是在鼓勵做大做強。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大的、市場占有率高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可能會獲得一個更好的發展環境。目前,在獲得第三方支付機構支付牌照的近 300家機構中,一些小的支付機構下一步的生存空間會收緊。
“此外,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三方支付機構不能做銀行業務,不能通過第三方支付牌照實現金融功能,在這種情況下,它的定位是為金融機構服務的,如何在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中充當橋梁作用是其發展方向。”尹振濤說,很多解讀混淆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和金融機構,將征求意見稿解讀為央行在保護商業銀行利益,在制造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應該明確的是,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是金融機構,更不是銀行。
據介紹,圍繞第三方支付,監管機構先后出臺了兩個規定,一個是2010年頒布實施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和上述征求意見稿,從名稱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屬于金融機構,更不是商業銀行。不是一類機構,談何競爭?更何況,從第三方支付業務本身的運行機理看,第三方支付應借助通信、計算機和信息網絡安全技術,采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在客戶、商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間建立通道連接的電子支付模式。因此,第三方支付與商業銀行應該是互助、互補的關系,即輔助于商業銀行開展支付結算業務,更要填補商業銀行在開展該類業務中的服務不到位現象。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也向記者介紹說,我們國家目前的格局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銀行的業務是由銀監會進行監管,央行只監管第三方支付,對第三方支付進行監管是央行的職責所在。□記者趙麗 實習生谷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