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印發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辦法的基礎上,從2016年3月1日起,將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印發了《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辦法的基礎上,從2016年3月1日起,將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記者從財政部官方網站獲悉,這有利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有利于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長期激勵分配機制,探索企業分配制度改革,充分發揮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的積極作用,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創新動力和活力,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
《暫行辦法》明確,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10%;小、微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
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僅限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單個獲得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必須以不低于1:1的比例購買企業股權,且獲得的股權獎勵按激勵實施時的評估價值折算,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企業年度崗位分紅激勵總額不高于當年稅后利潤的15%。激勵對象應當在該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原則上每次激勵人數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企業實施項目收益分紅,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在職務科技成果完成、轉化后,按照企業規定或者與重要技術人員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執行。
《暫行辦法》還規定,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暫行辦法》中提到的國有科技型企業,是指中國境內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業(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國有企業),具體包括轉制院所企業、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資的科技企業和國家和省級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
2010年,國務院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此后,試點政策陸續推廣至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該項政策的實施,有效激發了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增強了企業活力和競爭力,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暫行辦法》作為中關村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在全國的推廣,進一步擴大了企業適用范圍,提高了股權激勵的總體額度,增強了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激勵作用。在突出對科技型企業引導功能的同時,著力規范過度激勵及過程調整行為,明確股權激勵的約束條件,嚴格把控股權獎勵尺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