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雖不會缺席,但也絕不能耽擱在路上。實現法治強國夢,離不開每一個法律人為之付諸行動的勇氣和責任擔當。
日前,廣受媒體跟蹤報道和社會關注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在被告人被執行死刑18年之后,終于獲得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已經含冤而死、當年才19歲的“流氓、強奸、故意殺人罪犯”呼格吉勒圖,被宣判無罪。
“呼格案”是我國被執行死刑案件中,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改判無罪的第一例。經歷漫長曲折的申冤過程才得以昭雪,姍姍來遲的正義讓公眾真切感受到司法實踐中糾錯之難。冤案糾錯機制為何如此難以啟動?這跟辦案人員“重結果、輕過程”的舊有辦案思維習慣密不可分。事實上,平反一起冤案,涉及公安、檢察院、法院及政法委等諸多機關及辦案人員,由此冤案申訴過程往往演變為現實利益失衡的博弈,結果昭然。
著名哲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提出,現有的刑事訴訟程序是“不完善的程序正義”,不足以完全避免錯判。換句話說,實體屬于認識論的范疇,實體是為了查清犯罪事實真相;公正屬于價值論的范疇,程序是為了過程的正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出臺司法解釋,都貫徹了疑罪從無原則精神。但筆者認為,這種規定仍屬于程序法上的實體規定,并不具有真正的程序法意義。具言之,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訴程序,糾錯主體只能是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和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司法實踐中幾乎無一例案件是由當事人申訴來啟動。然而,西方國家糾錯機制引入獨立的錯案審查機構,卻很值得借鑒。例如英國成立了包括律師、學者、普通民眾在內的獨立錯案復查委員會,發現冤案提交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例如美國一些由法學院教授和律師組成的民間組織,通過DNA證據尋找冤案,幫助蒙冤者洗脫罪名。
“呼格案”糾錯絕不能止于無罪宣告,諸多善后工作須及時跟進。既然已經確定“呼格案”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冤案,就要迅速啟動國家賠償程序,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恢復名譽等。依法嚴懲真兇,以公平正義告慰死去的亡靈。追究相關違法辦案人員責任,讓冤案成為警示后人的“里程碑”。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堅守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特別是在貫徹和落實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提出的“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的背景下,除了完善快速糾錯機制之外,還需要司法機關堅守程序正義,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把每一起案件辦成鐵案,經得起法律、歷史和良心的檢驗。
反思“呼格案”,我們須清醒地認識到:依法治國的法治道路還很漫長,正義雖不會缺席,但也不能耽擱在路上。實現法治強國夢,離不開每一個法律人為之付諸行動的勇氣和責任擔當。黃鳳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