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時,李子華表示“見個面送點禮不覺得是在犯罪”。南山區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李子華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表示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10月20日,深圳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晚報記者 伊宵鴻
行受賄領域已有專業“經紀人”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此前在調研中發現,在很大一部分腐敗案件中,“行受賄代理人”這種新型犯罪模式正悄然滋生。
這些“行受賄經紀人”,一手從行賄者手中收錢收物,并代為轉達行賄目的,一手向受賄官員遞送錢物、傳達要求,并在二者間周旋溝通,從中賺取報酬。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特殊行當,說到底是由于目前反腐形勢依舊嚴峻。正所謂“有商機,就必然有抓住商機的人”。能在這種“黑暗交易”中充當“經紀人”者,絕不可能是一般的人物,必然具有足夠經驗、能量和人脈,且為行受賄雙方所信賴。媒體披露,這類經紀人許多系退休官員,或與雙方業務有關的、具有一定背景的“專家學者”。(騰訊新聞綜合新京報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