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3月25日電(記者 趙小燕 實習生 章天啟)2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發布會通報,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正式實施以來,浙江法院已審結賠償案件717件,決定賠償金額達2611.3192萬元。
浙江省高院賠償委員會主任蔣中東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被專家學者譽為“憲法承諾公民基本權利的兌現法”,是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1995年,浙江收案5件,2001年上升最多69件,后趨于穩定?!?011年16件,2012年35件,2013年41件,2014年66件,預計今后幾年浙江法院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仍將繼續增長?!?/p>
據了解,浙江20年共受理各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456件,占全部賠償案件的63%;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267件,占37%。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有法院、公安、檢察院、安全機關和監獄等。20年來,浙江法院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以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件有434件,占60%;以公安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為166件,占23%;以檢察院為賠償義務機關115件,占16%。以安全機關和監獄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件總共8件,不到1%。
但據蔣中東介紹,還有不少國家賠償案件經賠償義務機關自行處理后沒有進入法院國家賠償程序,特別是公安、檢察機關、監獄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實際發生的案件數要高于統計數。
“除了行政賠償、刑事司法賠償之外,還規定了民事、行政訴訟中的非刑事司法賠償。”蔣中東表示,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不斷增多,已經成為國家賠償案件新的增長點,預計今后將會超過刑事司法賠償案件。
蔣中東認為,國家賠償審判是一項綜合審判業務,是對公、檢、法等國家機關已辦結案件的再審查,范圍廣、要求高、難度大為此,目前,浙江已經全面建立國家賠償機構,全省各中級法院和省高級法院將賠償委員會改組成辦案機構,在行政審判庭同時掛設賠償委員會,辦理賠償案件。
“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時會出現偏差或者錯誤,這是一種固有的‘風險’,也是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必要成本,全社會必須理性對待國家賠償?!笔Y中東說,近幾年,國家賠償審判的司法環境有所改善,但效果還不夠理想。一方面當事人不知申請賠償、不愿申請賠償、不敢申請賠償現象仍比較突出。有的當事人寧愿信訪,也不愿申請國家賠償。另一方面,有些部門對國家賠償制度確立意義認識還不到位,將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視為自揭家丑,認為案件越少越好,對國家賠償申請能拒則拒,甚至采取私下協調途徑解決。
同時,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過窄,賠償標準過低,當事人的賠償請求與法定賠償標準差距過大,國家賠償立法滯后明顯,賠償請求人服判息訴難。
目前,浙江正計劃追償難問題出臺《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實施細則》,該細則已經列入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規章制定規劃,國家賠償追償難的問題將逐步得到解決。
今天的通報會上,浙江高院還公布了六大國家賠償典型案例,張氏叔侄案及周慧民申請衢州公安刑事違法凍結、查封案等入選六大典型案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