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底季建業“非典型性”受賄 “行政法學博士”訂立攻守同盟
4月7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南京市長季建業受賄一案,季建業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被告人季建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本案塵埃落定,大眾網記者梳理了與季建業案有關的相關已公開資料,并采訪了相關辦案部門,起底季建業“非典型性”受賄事實:作為蘇州大學行政法學博士,熟悉法律規定和自我保護技巧,季建業的受賄犯罪的事實主要發生在與其有二十幾年交往的朋友圈中,受賄手段十分隱蔽,在案發前相關人員做了大量的準備并訂立了攻守同盟。
受賄均在二十幾年的“朋友圈”,案發前相關人員曾訂立攻守同盟
從蘇州市吳縣縣委副書記兼太湖度假區工作委員會書記,到昆山市人民政府市長,揚州市市長、揚州市委書記,再到南京市市長,季建業在一路高升的同時,也開啟了職務犯罪之門。
從1999年底至2012年下半年,季建業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32萬余元。季建業受賄犯罪的事實主要發生在與其有二十幾年交往的朋友圈中,一方面受賄手段十分隱蔽,另一方面案發前相關人員做了大量的準備并訂立攻守同盟,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遇到許多疑難復雜問題。
辦案部門用“非典型性”受賄來形容季建業的受賄事實。如:謀利與受賄不一一對應,或存在較長時間間隔;收受財物多通過妻女、兄弟等特定關系人或朋友,季建業本人從不明確表態也不直接過問具體事宜;收受拋售股票所得錢款;收受以投資辦公司、分紅名義送與的錢款;在其兄出面為季建業購房時,收受行賄人給予的購房優惠;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買墓地、進行房屋裝修等等。這些問題幾乎涵蓋了新型受賄犯罪相關司法解釋中的全部類型。
如對待一名行賄人給予的一筆巨額現金,季建業沒有將錢放在身邊,而是放到行賄人那里,由行賄人進行投資,將投資的收益部分拿走,其余部分繼續進行投資,形成一種體外循環模式,為確保收益,季建業還定期與行賄人進行對賬。
法學博士大玩“隱蔽式”犯罪,為人辦事謀利若干年后才受賄
季建業擔任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多年,作為蘇州大學行政法學博士,熟悉法律規定和自我保護技巧,所以其受賄犯罪呈現手段多樣、隱蔽性強的特點。
據季建業案的主要辦案人員介紹,季建業的受賄呈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收受賄賂和為請托人謀利對應不明顯,往往在為有關人員辦事謀利若干年后,適逢搬家、裝修、或以遷墓之名借機收受財物。二是假他人之手收受、保管財物,季建業從不明確表態,多以默認方式、假他人之手收受財物,并與相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一旦發現組織調查,便稱財物并未實際占有,給自留足后路。
這些犯罪形式與傳統意義上的直接送錢、一事一賄的權錢交易有較大區別,給案件偵查和指控帶來極大的困難,也是對辦案人員的法學功底、事實認定和證據收集、審查、運用能力的極大考驗。
據介紹,季建業面對公訴人員,一直保持著高度的警覺,每次與公訴組見面,都要先環顧一下四周,對新見面的人員很警惕。剛開始,季建業并沒有將辦案人員的話聽到心里面去,但是到了后期,他的眼神透露出他的心態變化。專案組抓住時機,選擇從一筆140萬的受賄案切入,缺口打開后,之后便一環接一環,攻破了季建業的最后一道壁壘。(記者 孫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