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在小區地面車位,卻不成想因鄰居房屋失火,被掉落物砸壞。車主謝女士將失火房屋的房主紀女士以及租戶沈女士訴至法院。記者獲悉,朝陽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租戶沈女士被判賠償謝女士維修費1萬余元。
謝女士與沈女士同住在北京朝陽某小區。去年2月5日18時許,沈女士租住的房屋發生火災,失火后的掉落物將謝女士停放在樓下地面停車位上的沃爾沃轎車砸壞。謝女士稱,維修車輛共產生修理費損失10507元。經查,失火房屋為紀女士所有,火災事發時由承租人沈女士居住使用。
案件審理期間,紀女士、沈女士均未到庭應訴,但紀女士向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她認為,根據消防隊的火災事故認定,火災為沈女士用火不慎引發,沈女士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沈女士用火不當,引發火災,應承擔賠償責任。紀女士對火災的發生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記者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