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初中未畢業的17歲男孩,與13歲女友談戀愛期間偷吃了“禁果”,然而情不敵法,懵懂無知的男孩最終受到了法律的懲罰。8月12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小剛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17歲的小剛出身于英德的一個小鎮,初二沒讀完就去了珠三角打工,因無一技之長,在外闖蕩了一年多以后,小剛又回到了家鄉小鎮。
今年2月初,小剛通過QQ搜索在網上與留守兒童小云(2000年9月出生)認識,在交往過程中成為男女朋友關系。2月28日22時許,小剛與小云出去宵夜檔吃燒烤,一直在燒烤檔玩到3月1日凌晨1時許,之后小云將小剛帶回自己的家中過夜,當晚小剛明知小云未滿14周歲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第二天早上,小云奶奶發現報警,小剛被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小剛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仍與對方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了強奸罪,應依法懲處。考慮到被告人小剛犯罪時未滿18周歲,是未成年人,歸案后能自愿認罪,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故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
審案法官表示,依據我國刑法規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無論罪犯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罪,而且只要雙方的性器官接觸就構成犯罪既遂。這是因為法律認為不滿14周歲的幼女由于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也不完全理解性行為的后果和意義,因此明知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視為侵犯幼女關于性的自主決定權,構成強奸罪,這種規定系出于保護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因為過早的性行為勢必妨礙幼女生長發育,也會影響幼女的心理健康和今后的人生軌跡。
法官表示,在預防青少年犯罪和保護幼女的身心健康方面,全社會都要肩負起各自的責任。首先,家庭應為子女筑起“第一道防線”,正確對待孩子的性教育問題。性教育和其他教育一樣,要不斷進行,教給孩子正確的性知識,要讓孩子了解生理結構的同時,更進一步清楚自己的社會角色,懂得自重與尊重他人,尤其是女孩子要潔身自愛,懂得拒絕,保護好自己;其次,加強學校對未成年人性教育、性道德、性觀念的認識,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記者/焦瑩 通訊員/趙紅波 鐘瑩瑩)
(為保護未成年人,本文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