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9日至2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單位和合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和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統稱“和合系”公司)、被告人林強、張振杰、鄂長俊、梁佳明、葉剛、王泓量、曹偉、張淳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洗錢等系列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林強在實際經營被告單位“和合系”公司期間,伙同張振杰、鄂長俊、梁佳明、葉剛、王泓量、曹偉、張淳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及規范性文件,明知“和合系”公司未經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準,仍以虛構的投資票據貼現等業務為幌,通過開設銷售網點、召開產品推介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宣傳,采取將私募理財產品拆分數期滾動發行、允許集資參與人拼單購買等方式規避人數限制,并以承諾6%至10.5%的年化收益為誘餌,采取冒用和合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原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但已清算的資管產品,以及在全國多個省市金融資產交易機構掛牌備案等方式非法發行、銷售理財產品,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共計人民幣1000余億元,未兌付本金共計人民幣300余億元,所募集資金絕大部分用于兌付本息,少部分用于公司經營、對外投資及個人揮霍。
被告人林強為掩飾、隱瞞其本人實施集資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指使他人通過境內轉賬、跨境轉移資產等方式轉移其控制“和合系”公司期間非法募集的資金,數額共計人民幣8億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和合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和合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林強、張振杰、鄂長俊、梁佳明、曹偉、張淳,伙同葉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均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泓量作為公司直接責任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另指控被告人林強構成洗錢罪,被告人葉剛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詐騙罪。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單位“和合系”公司的訴訟代表人,被告人林強、張振杰、鄂長俊、梁佳明、葉剛、王泓量、曹偉、張淳及各名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等發表了各自意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期對本案進行宣判。
(總臺記者 楊松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