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3日電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發改委今日發布《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22日。
關于經營者承諾制度的適用范圍,征求意見稿規定,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再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對于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執法機構不應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實施中止調查。
對于其他反壟斷案件,經營者主動提出承諾,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適用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程序。
征求意見稿提出,執法機構的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決定,不是對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作出認定。執法機構仍然可以依法對其他類似行為實施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此外,執 法機構的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決定也不影響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就該涉嫌壟斷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中止調查及終止調查決定也不應作為認定該行為構成 壟斷行為的相關證據。
在執法機構開始調查經營者的涉嫌壟斷行為后、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前的任何階段,經營者都可以提出承諾,申請中止調查。執法機構作出中止調查決定前,經營者也可以撤回承諾。經營者決定撤回的,執法機構將及時終止對經營者承諾的審查程序,繼續對該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并不再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
征求意見稿指出,前款所指的行為性措施包括開放網絡或者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專利、技術秘密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結構性措施包括剝離有形資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益等。
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制作中止調查決定書,載明下列內容:涉嫌壟斷行為的事實及對競爭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影響;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行為后果的措施;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期限及方式;經營者定期報告的義務;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監督措施;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諾的法律后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