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視角
□馬滌明
貴州省遵義市司法局宣布撤回此前遭到廣泛質疑的一份文件,這份2014年年底出臺的文件曾要求:律師在遇到“擬作無罪或改變罪名辯護的刑事案件”等15種情況時視為“重大案件”,應當及時向律所報告,律所和律師遇到“辦理重大案件”時,需要向主管司法局報告。(2月1日《中國青年報》)
司法局沒有權力作這種規定,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政府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循依法的原則,法無授權不可為,在當今這已是常識。司法局的“重大案件報告”規定引起律師們的“爭議”,要求公開法律依據,就是基于這一原則。既是常識,遵義市司法局不會不懂,明知違法卻執意為之,套用流行語說,這就是權力“任性”。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就是社會權利監督制約政府公權力的一種機制。
當然這只是理論上的說法。現實中,政府部門不理睬社會監督,對公民或組織要求公開信息的申請,或置之不理、拒絕公開,或是即便公開了,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問題暴露于公眾層面之后,依然我行我素的情況,并不少。安徽阜陽采購公共自行車,每輛價格近萬元,市民申請公開信息,卻遭官方“嗤之以鼻”。如果官方對公民的“嗤之以鼻”生效,而最后是公民拿政府沒有辦法,監督便失效了。這種結果于建設廉潔政府,保證社會穩定與和諧,都是不利的。
遵義市司法局撤銷“律師報告制度”,與阜陽市官方在公共自行車問題上的“嗤之以鼻”,是面對公民監督的兩種不同選擇,對公民監督的“嗤之以鼻”,顯然是反民主、反法治的,最終結果將制造官民之間的分化與對立,以及政府公信的嚴重毀損。而政府一旦失去公信,公共管理效率必然降低。更可怕的是,社會監督效力越弱,則權力腐敗的機會也越多。
政府必須接受社會監督,這是毋庸置疑的;對遵義市司法局接受公民監督問題上的自覺成分,我們當給予肯定。這件事給我們的啟示是,社會監督越有效,權力任性的沖動就會越小。通過改革權力體制,完善社會監督制度,讓公權力在更多、更有效的制約制衡中運行,事實上會實現多贏的結局——公共利益最大化;減少權力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