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4年,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法院共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22件,涉案金額109.95億元,涉及被害人超過3.7萬人。22件案件中,以私募基金作為斂財手段的18件,涉案金額108.2億元,涉及被害人3.6萬余人。
近年來,私募基金領域中的非法集資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頻發,涉案地域廣,參與集資群眾眾多,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天津二中院近日公布涉私募基金刑事審判白皮書,披露“偽私募”犯罪伎倆。
募集資金多靠空殼公司
私募基金公司對引導民間投資、活躍資本市場、促進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現一些通過詐騙投資者錢財進行募集資金、吸收存款的空殼公司。
據統計,18起案件中有16起涉及空殼公司,公司注冊地均為天津市濱海新區。為吸引更多投資者,大多數犯罪分子打著濱海新區先行先試的旗號,到全國各地引誘不明真相的群眾上當受騙。
為了盡可能多地吸引投資者,犯罪分子往往將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下限設定得較低,甚至以“新股發行”“原始股內部認購”為名,將股份打折出售給投資者,對認購人數也不做限制。
涉案的私募基金公司利用上述手段,不僅在全國各地吸引大量小額投資者,而且以小聚多、資金總額巨大,18起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平均每案涉案金額超過6億元。
高額回報為幌頗似傳銷
據介紹,犯罪分子常以投資項目系“政府支持、政策扶持”作為噱頭,夸大、虛構風險承擔能力,甚至打著“支持地方經濟發展”“高新產業”“綠色環保產業”“發展三農”等旗號,假借發行證券、投資理財、創業投資等形式,誘騙群眾投資。
犯罪分子大多利用高額利息、分紅的承諾引誘投資。在審結的案件中,犯罪分子承諾的年息最高達25%,月息甚至高達10%,并承諾以3個月、6個月、1年不等的期限返還投資款及利潤。
此類案件的犯罪網絡構成傳銷特征明顯,自上而下從公司發起人、管理人員到公司內部宣傳營銷業務人員,再到負責為投資公司挖掘客戶賺取高額傭金的代理人,在全國范圍進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活動。
為取得客戶信任,他們首先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和代理人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投資項目與高額回報收益,而后由代理人邀請投資者到犯罪分子租賃的豪華辦公地點參觀,其間由所謂的公司高管進行接待,為投資者進行講座“洗腦”,許諾高額利息回報以及發展下線投資者可獲取高額提成。
由于部分被害人為親戚、朋友、同事關系,“網頭”多以此作為突破口,進一步擴大募集范圍,一些投資者甚至逐漸扮演起“網頭”的角色。
非法私募基金的“雪球”之所以越滾越大,是因為犯罪分子抓住了受害群眾普遍存在的“暴富”心理,通過先期兌現高額回報,使受害群眾深信不疑,或通過邀請公眾人物參觀、合影,參加公司各種活動,聘請專家論證,制造輿論效應,使既不具備專業投資理財知識也沒有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識別能力的受害人上套。
跨區域監管缺法律支撐
天津二中院分析稱,近年來,監管私募基金行業法律法規不斷增加,但凸顯出法律法規系統性和針對性不足,尤其是跨區域監管欠缺法律支撐問題。
據介紹,現有監管規定多側重于規范私募基金企業的登記、注冊、備案等程序,缺乏募集、投資、管理方面的實質性規范。案件反映出,不斷增強的形式審查,不僅未能起到嚴格限定準入標準、規范資本運行的作用,反而讓不法分子輕易獲得具有公示效力的證照和注冊信息,更容易獲取投資者信任。
另外,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資性質認定的行政法規不完善,行政機關發現私募基金可能存在非法集資問題時,在是否入罪的標準上掌握不夠嚴格,甚至過度依賴刑事訴訟程序解決非法集資問題。行政處罰手段運用不充分,對合法私募企業非法集資犯罪和非法集資一般違法行為區分不夠明確,不利于引導私募行業健康發展。□記者 王斗斗 實習生 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