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趙志紅數罪并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月10日新華網)
毫無疑問,趙志紅作為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顯然其犯罪行為罪大惡極,確實應當判處死刑。然而,與一般兇手不同,趙志紅引起輿論關注的原因并不是因為他的惡行,而是作為呼格吉勒圖案的翻案者。如果不是他數次庭審中一直堅定地稱自己是“4·9”女尸案的真兇,特別是在司法機關對其自首行為不予置理的情況下仍然主動承擔罪責,很難相信“呼格案”在已經辦成“鐵案”并事過近20年的情況下能夠翻案。
雖然說,作為量刑情節的立功是指的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而不是通過承認自己犯罪而證明他人無罪的行為,但趙志紅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屬于《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自首。結合他的自首情節非同尋常,直接導致了呼格吉勒圖得以洗冤和推動了法治進步,對其量刑時應當考慮自首情節。尤其是,鑒于一些重大案件長年破不了案,甚至像“呼格案”這樣,不但事實上破不了案,還因為刑訊逼供而導致重大冤假錯案并錯殺好人,更需要鼓勵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吳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