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虐童事件引發廣泛關注:4月3日,被收養的男童小虎被養母李亞琴毆打致輕傷;事件發生后,小虎被親生父母帶回老家安徽,清明節后,小虎又回到南京讀書;4月12日,李亞琴被提請批準逮捕。目前,小虎和親生父母在浦口區民政局的幫助下,在學校附近的賓館居住。浦口區民政局副局長吳女士表示,在收養關系沒有解除前,小虎的養父母仍承擔監護責任。
小虎的遭遇,引發社會對被收養兒童這一群體的關注。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官調查發現,北京市民間收養情況同樣不容樂觀,收養中存在諸多法律問題。
被收養兒童頻遭傷害
蔣宏(化名)和張倩于1998年結婚,后張倩患上精神病,蔣宏不想讓張倩生育孩子,決定找親生弟弟抱養他們即將出生的第四個孩子。2012年農歷7月15日,弟媳生下一個女嬰,蔣宏給孩子取名蔣蕾,孩子出生證明上的父母親姓名分別為蔣宏和張倩,孩子出生一個月之后交由蔣宏夫婦撫養。
據蔣宏介紹,張倩因學習成績一直達不到博士畢業要求,長期壓抑造成精神分裂,有時會產生幻覺,在領養孩子前經醫院確診已吃藥治療一年多。2013年11月14日晚,張倩獨自在家帶孩子睡覺,產生幻覺,聽到有人說話。這時孩子從床上掉下來,哭鬧了幾聲。張倩被吵醒后感覺很煩躁,拽住孩子搖晃了兩下,孩子頭部撞上木柜造成顱腦損傷死亡。事后張倩供述:“我根本就不想養這個孩子,是我愛人堅持抱養的,我有精神病,當時打孩子真的是控制不住自己。”
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叫王燕,她曾有過一段婚姻,并育有兩名子女,因不堪前夫家庭暴力離婚,離異后子女由前夫撫養。2013年3月王燕與張濤(化名)登記結婚,王燕因做過結扎手術不能再要孩子,而張濤一直想要個孩子,于是領養了一個女孩。
2013年9月7日晚,張濤因擔心酷愛上網的王燕因上網分心照顧不好孩子,將網線切斷,雙方發生激烈爭執。張濤說了要離婚之類的氣話。次日上午王燕想起張濤說的話,越想越生氣,就買了5瓶啤酒,喝完之后心想既然要離婚,孩子也不能給張濤留下,于是把孩子捂死了。
民間收養不規范為傷害兒童埋下隱患
承辦檢察官通過辦理侵害被收養兒童案件發現,民間收養關系不規范為傷害、殺害兒童等刑事犯罪埋下了隱患。按照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的成立必須符合收養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對于欠缺法定要件的收養關系稱為民間收養。除了為傷害、殺害兒童埋下隱患,民間收養不規范還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被收養人的戶口、健康、安全、入學、就業,以及收養人將來的贍養等合法權益難以保障;損害收養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不利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產生拐賣兒童、惡勢力控制殘疾兒童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等。
檢察官分析,民間收養不規范的主要原因在于:
制度缺陷。收養法關于收養實質要件規定缺乏全面性:被收養人的范圍限定過于狹窄。收養法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排除在被收養人范圍之外,導致這部分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收養人的收養能力無明確規定。收養人若出現精神病、長期酗酒、無固定職業等情況,被收養人無法健康成長;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不合理。收養關系的建立是人口數量的相對變化,不會導致人口數量的絕對增加。收養程序缺陷表現為:需提交的證明材料繁多,且由不同部門出具,導致收養人不知或怠于辦理收養程序;審查內容流于形式。收養登記機關僅對收養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缺乏收養成立前的試養期規定。為確保收養雙方權益,應在收養成立前讓收養當事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了解被收養人是否適應寄養家庭生活,為送養人提供思考時間,為審查部門提供考察時間,也為收養人提供養育實驗時間;欠缺收養關系建立后的跟蹤回訪監督機制。
社會福利機構職能有限。據統計,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孤兒57萬人,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兒童9.5萬人,僅占孤兒總數的16.7%;社會散居孤兒,即由親屬養育、其他監護人撫養和個人、民間機構撫養的孤兒多達47.5萬人,占孤兒總數的83.3%。公辦兒童福利機構的吸納能力有限,遠不能滿足收養需要。公辦福利機構對于需要救助的孤兒,設立的門檻高,領養孤兒需執行的嚴格戶籍登記制度以及法律規定的限制也使得許多孤兒得不到合法收養。同時,公辦福利機構面臨著工作人員流動性大、專業護理員缺乏等問題嚴重制約福利院的發展。法律對于愛心人士、社會慈善組織的收養事宜缺乏規定。民間孤兒救助機構不僅面臨注冊難問題,還缺少一個從注冊到監管和服務支持的制度體系。
政府相關部門監管缺位。政府相關部門在監管和執法方面存在滯后性,事后補救居多,缺乏事先預防。對非法收養缺乏有效監督和干預,醫院默許借戶生子、出生證明隨便開,甚至允許撿拾人、醫護人員私自轉賣、轉送棄嬰以謀利,縱容了非法收養的發生。民政部門在孤兒收養安置過程中存在“行業壟斷”,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存在“潛規則”,“收養人首選外國人,國內公民收養的,首選經濟富裕的家庭”,目的在于收取高額捐贈款物,這些唯“錢財論”做法應予摒棄。
給孩子一個安全溫暖的家
為保障被收養孩子的合法權益,需加快實現民間收養合法化的步伐:
開展排查民間收養和動員民眾辦理收養登記的工作。民政部門應主動“出擊”,協同公安、計生、村(居)委會等部門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提供便利,解決被收養人的戶口、教育、醫療等問題。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民眾法治意識。
完善收養實質要件和收養程序。收養實質要件方面。將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納入到被收養人的范圍;對收養人的行為能力、經濟能力、心理狀態進行全面評估;取消要求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允許有條件的家庭收養多名子女。收養程序方面。簡化收養程序;對收養人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設立試養期;建立跟蹤回訪監督機制。
強化社會福利機構的公益職能。加大對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的人力和物力投入,提高服務人員的工資待遇,打造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社會福利機構服務人員隊伍;降低收養門檻,讓有條件的家庭能夠合法收養,鼓勵民間慈善組織參與。
加強對收養各個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加強對醫院的監管,嚴格新生兒的出生登記制度,嚴懲醫務人員偽造出生證明、轉賣轉送嬰兒的行為;審計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專項經費、接受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管;福利機構應制定完善的送養制度和標準,規定確定收養人的考量因素,在送養過程中貫徹“兒童最大利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