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雨萌
12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以下簡稱《行為規則》)。《行為規則》共計七章29條,規定了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實施價格行為應當遵守的規范。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金融系主任葉小杰認為,《行為規則》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平臺經濟價格監管進入精細化、常態化的新階段,其核心作用在于重塑平臺、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責關系,推動市場轉向以質量和服務為核心的良性發展軌道。
國研新經濟研究院創始院長朱克力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平臺經濟從“規模擴張”轉向“質量躍升”的關鍵階段,《行為規則》的出臺為行業發展劃定了清晰邊界,將產生多維度的深遠影響。例如,在商業模式創新層面,《行為規則》通過規范競爭秩序、強化質量約束,引導平臺企業轉向以產品品質、服務升級、技術創新為核心的價值競爭模式,推動直播電商、即時零售等新興業態向“規范提質”轉型;在高質量發展層面,《行為規則》打通“供給端—經營端—監管端—消費端”的質量閉環,既通過強化平臺主體責任提升全鏈條質量管控水平,又通過優化消費維權機制增強用戶信任,為行業可持續發展筑牢根基。
從內容上看,《行為規則》一是規范價格競爭秩序。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細化實化監管要求,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明確的價格行為指引,推動形成優質優價、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二是保護經營者自主定價權。完善對平臺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保護規定,明確平臺經營者不得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三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落實明碼標價制度,推動動態定價、差別定價等規則公開,規范免密支付、自動續期、自動扣款等服務,更好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進一步來看,《行為規則》第四章將經營者價格競爭行為細化為6條規范,重點圍繞維護價格競爭秩序、明確價格誠信要求等方面,提出經營者不得實施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通過明確價格競爭的‘紅線’與‘底線’,既遏制了平臺經濟中限制商戶自主定價權、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又為合法合規的價格競爭留出空間,為全球數字經濟治理提供了兼顧發展與規范的中國方案。”朱克力表示。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稱,《行為規則》對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提出了細化監管要求,落實這些要求客觀上需要一定時間。為此,《行為規則》實施日期定為2026年4月10日。在《行為規則》印發后到實施前這段時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將組織主要平臺經營者逐項對照監管要求進行自查,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落實關于規范平臺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全面梳理內部合規制度中的相關條款,對照《行為規則》規定予以細化完善,特別是落實好保護消費者價格權益和平臺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規范平臺經營者收費行為等規定,并在日常經營中認真執行。
二是完善關于平臺內經營者的制度規則。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照《行為規則》關于依法自主定價、明碼標價、價格競爭行為等規定,相應修改完善涉及平臺內經營者價格行為的平臺規則,并為平臺內經營者落實監管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是加強制度宣貫。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向平臺內經營者宣傳《行為規則》和相關平臺規則的新要求,做好解釋說明工作,推動平臺內經營者自覺規范價格行為,共同構建有序競爭、公平競爭的良好平臺生態。
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將指導有關行業協會采取多種措施加強行業自律,共同抓好《行為規則》落實。
朱克力認為,隨著此次《行為規則》的出臺,預計將帶來三重積極影響。一是凈化市場競爭環境,遏制不正當價格競爭亂象,為中小經營者營造公平參與競爭的空間,激發市場創新活力;二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效防范大數據殺熟、虛假打折等行為,讓消費者在價格透明、競爭公平的環境中受益,提升消費信任度;三是引導平臺行業轉型,推動平臺企業將資源投入技術創新、服務升級、品質提升等核心競爭力建設,促進行業從規模擴張向質量躍升轉變。同時,明確的規則也為平臺企業提供了清晰的合規指引,降低合規成本,助力行業實現長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