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2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消息,為規范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談及《辦法》的起草背景,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資產管理機構履行信義義務的必然要求。當前,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均無專門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現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標準不完全一致等問題,亟需構建適合三類資產管理產品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統一監管規則,強化信息披露行為監管。
《辦法》立足“同類業務、相同標準”,統一明確了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對三類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系統規范,督促機構嚴格履行信義義務,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在規范產品全過程信息披露管理方面,《辦法》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生命周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范,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產品情況“三清”。在產品募集環節,重點規范產品說明書、產品合同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產品銷售“看得清”。在產品存續環節,重點規范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披露凈值、收益表現和投資資產情況,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產品風險“厘得清”。在產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剩余財產分配情況等,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為保障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連貫性,《辦法》要求產品管理人原則上不得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確需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的,產品管理人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并在定期報告和更新產品說明書時披露業績比較基準歷次調整情況。考慮到部分存量產品歷史生命周期較長,《辦法》施行前的歷史業績基準對當前投資者參考價值相對較小,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只披露《辦法》施行后的歷次業績比較基準調整情況。
據前述負責人介紹,《辦法》將正式施行時間設定為2026年9月1日,為銀行保險機構預留8個月左右的調整過渡期,以便各方穩妥推進產品文本修改、系統改造對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