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管理法自1994年頒布實施以來,對完善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海南省代表團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物權法的實施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的確立,房地產管理法的部分條款已經不適應新形勢。記者今天獲悉,該團擬提出議案,建議修改完善房地產管理法。
議案認為,物權法明確界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而國有建設用地實際上就是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用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實際上就是房地產開發(fā)用地使用權。物權法作為基本民事法律,其他法律所涉及到的民法基本概念不應與其沖突,為保證法律的一致性,建議對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出讓金、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等表述進行相應修改。
同時,物權法還規(guī)定,“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因此,建議房地產管理法與物權法表述一致。
議案建議,將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修改為“建設用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或者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建設用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者有權依法或者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建設用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議案還建議,將該法第十九條修改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fā)和保障性住房建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目前,國務院已經建立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出臺了《不動產登記條例暫行條例》,有必要在房地產管理法中作出相應規(guī)定。 記者邢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