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4月12日電 (記者卞民德)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明確由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不得提交本級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策。
凡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完成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序,并經本單位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初審和部門會簽后,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在調研起草、組織論證等過程中轉請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政府法制機構不予辦理。政府法制機構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