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公平,不僅關系到考生的個人命運,更關乎社會和諧穩定以及誠信體系的構建。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終于將考試作弊入刑使之從民意吁求變成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
9月19日至20日,第14次國家司法考試即將舉行。對考生來說,了解刑九新增的涉及考試作弊的條款,有助于其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誠信應考,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到處罰。今天,《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請他深入解讀刑九有關考試作弊的相關規定。
考試舞弊門屢禁不絕
周光權告訴記者,近年來,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國家考試屢屢曝出“舞弊門”,如2015年江西替考案、2014年河南杞縣替考案、2008年甘肅天水替考案等,數不勝數。一系列備受社會關注的考試舞弊案件的發生,是此次刑法修改有關考試作弊條款的一大原因。
今年6月7日,有媒體爆料其記者臥底高考替考組織,多名“槍手”正在江西南昌參加考試。稿件一經發出,引起輿論廣泛關注。
7月7日,江西省教育廳通報稱,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組織在網上招攬高校在校學生或已畢業學生,通過請托江西旅游商貿職業學院教師和社會中介人員,串通南昌市東湖區、青云譜區招考辦及醫院有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違規報名、體檢,從而實施替考的有組織、有預謀的高考舞弊案件。
2014年發生在河南的替考案,也是由媒體曝光浮出水面的。
2014年6月17日,媒體揭露有人組織外地大學生到河南開封參加高考替考。后經查明,當年5月,高考替考中介人員王某和張某在湖北武漢部分高校組織“槍手”,在杞縣、通許縣聯系被替考考生家長,收取數額不等的費用,與個別考務工作人員串通,進行替考作弊。被替考生共10人,涉及替考“槍手”11人。公安機關共調查詢問110人,移交相關部門受到黨政紀處理75人,其中立案偵查9人,刑事拘留5人。
據了解,近年來全國各地司法行政機關都在司法考試期間開展了“倡誠信、反作弊、查違紀”行動,零容忍使用無線電工具作弊、替考及雷同卷等嚴重違法違紀作弊行為,2014年共查處100余人。
行政處罰缺乏震懾力
周光權指出,在很多高考替考案中,參與的違規違紀考生數以百計。隨著作弊手段的現代化水平越來越高,組織化、集團化、鏈條化特征也愈發明顯,參與者人數眾多,分工明確、環環相扣。
周光權說:“考試作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雖然國家明令禁止考試作弊,但由于刑法沒有相關條款,僅對當事人作行政處罰,長期以來處罰偏輕,完全達不到應有的威懾效果。”
據了解,此次出臺的刑九用刑罰這一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對考試作弊行為予以懲處。刑九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九修改呈兩大變化
周光權分析認為,刑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體現了兩大變化。
第一個變化是處罰范圍更廣。不僅處罰組織作弊、幫助作弊(包括所有為實施作弊而租房租車、發送材料、傳輸相關物品的行為),還處罰參與作弊的考生(包括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人);除處罰組織考生作弊的行為外,還處罰組織考生家長或老師集體作弊的行為;不僅處罰組織作弊的無業人員,還處罰與作弊團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職能部門工作人員。
第二個變化是處罰力度加大。周光權指出,對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入刑,但該罪的法定刑僅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九將為他人實施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規定為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周光權認為,上述規定對于凈化考試環境,提升個人誠信度,樹立良好社會風氣有重大意義。(記者 李想 見習記者 葛曉陽)